论由《十二怒汉》所反映出的中西方司法差异

发布时间:2014-09-14 15:59:46

论由《十二怒汉》所透露出的中西方司法差异

陪审团是《十二怒汉》的主要人物,而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中国香港也使用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萌芽于雅典,后在英国得到完善,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即判定是否起诉,亦或者是否有罪,或死刑是否适用——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

现在说说中国大陆的司法制度,我国历史上就有关于陪审制度起源的记载,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拟,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借鉴了西方的制度,采用的是合议庭制度。合议庭一般人数为3人或5人,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其他权力与审判员相同)充任。与此同时,陪审员制度(即人民陪审员)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法院基本上不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由于以上的各种理由,和西方相比,中国司法制度中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了,基本只是一种形式,走一走过程罢了。而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中国的合议庭竟然因为不会出现太多的争论效率更高。

回到影片十二怒汉中,男孩被指控谋杀自己的继父,12人组成的陪审团在第一次投票表决中有十一人认定男孩有罪,仅有一人认定男孩无罪。按照规定,只有所有陪审员作出统一的表态才能进行宣判,从种种目击者提供的证词和证据来看,都是偏向罪名成立的一边,而最后,经过最初那唯一一位投无罪票的陪审员的缜密逻辑推断和分析,最后用事实说服了众人,从1:112:10再到3:9直至11:112:0,男孩被判无罪,给观众奉献的一曲少数说服多数的精彩演出。

上文我们提到了,在西方陪审团制度中,只有所有陪审员作出一致的表态才能作出判罚,只要有一票意见与众人不同,便需要重新审视问题,不同于传统观念上的少数服从多数,这一票的意见也可能成为最终判罚的转折点。而在中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只是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在传统观念中,少数服从多数被认为是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投票方式,更多的时候,对于那一部分少数的人的意见并不会被多数人给予阐述的时间,少数人难以将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去影响到他人。尽管大多情况下多数人的观点确实代表着主观或是客观上的正确意见,但是一旦多数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便又验证了“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一说。

如果有全世界都说地球是全宇宙的中心,我们中又有谁敢于做那个布鲁诺,而身为布鲁诺的你又怎样在与众反对者的针锋相对中占据上风直至取胜。布鲁诺是不幸的,在那个教会掌权,没有言论自由的年代,坚持日心说的他为多数人所攻击,遭到迫害,换做投票,便是从1:11,变成的0:11,误入歧途的人们改变不了布鲁诺的观点,没有争辩,没有证据,直接让他和他的观点在火刑柱上化为灰烬。而这样的审判制度恰恰给了而今的“布鲁诺”们这样一个机会,挑战所谓的“权威”的机会。

最后,我们再回归影片,片中的十二位陪审员素不相识,有着自己不同职业,但与现实生活中不同的是,起先唯一那位认为男孩无罪的陪审员是一位物理研究院在现实中可能无法成为陪审员。在西方国家,对于陪审员的选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各类医生、政府职员、消防员、教授等专业性较强被排除在外,更多的是一些普通职业的市民,这是为了防止有专业性极强的人产生垄断,影响其它人的判断。而在中国对人民陪审团的挑选中,要求就更高,就比如说对学历的要求,以及对职业的要求可选择的范围更小,还要报人大批准。

我想,要是这起案件发生在中国,那位男孩很可能就会被判有罪,因为那一个人的声音会很快被别人淹没,32尚且可以少数服从多数,更何况是111呢?所以,中国的司法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中国改革的方向与借鉴国家依旧值得人们深思。

论由《十二怒汉》所反映出的中西方司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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