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 》读书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15 20:16:28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不知道作者是否是临窗听雨思法看世界之意?

简单的语言,却在解决人们历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他以独特的视角与平易却犀利的语言,以故事的形式向我们讲诉他的法律观。但他却又不是直接讲诉,而是层层剖析。不是直接陈述他的观点,而是将许多理由一并放出来,用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播评说,不着痕迹的调动我们的思维,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正如序中所讲,作者不仅讨论其‘然’,更讨论其‘‘所以然’’,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更讨论为什么制定。他有开阔的视野和深厚的功底,不仅对西方传统法律了如指掌,更有更深层次的思考。

读了这本书,我把它大致分为:法的遵守与违背、权力问题、法律的制裁三部分。

首先法律的遵守与违背。

在本书中‘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尽管他是充分聪明智慧的看出了法律对于他的不公正。于是,作者提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诚如,所谓智者见智,人仁者见仁,对价值判断也总是见仁见智。如果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暴力会取代理性与秩序,因为这里的一部分人认为的公正对于另一部分人来说却是不公正,便难以有裁判公正的尺度。同样对于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中国人对于苏格拉底的做法是不理解的,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多的是应该看到法律的作用,规范社会秩序,是不容被破坏的。如果以苏格拉底的价值观而否定了法律,那么整个社会规则也会随之逐渐被否定,那么法律法规便失去了它建立的意义。

同样宗教义务与世俗法律义务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而引发的对法律的遵守与否的问题。在作者所讲的故事中,依据宗教法律义务安提戈涅要为她的兄弟举行葬礼,但依据法律她的这一权利又是被禁止的。安提戈涅称这是她良心上的要求,是道德要准则和宗教要求。西方人认为此岸世界是没有彼岸世界那么完美的。在彼岸世界中,神或上帝是无所不能的。相对的在此岸世界中,由于人性中的种种天生自然缺陷,世间总有许多这样又或是那样的不完美,因而人们要进行自我完善,进而以彼岸世界的法则作为最终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同理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规则家族法规也是如此,它是人们对道德和彼岸世界的追求,也是一种人性底线。应该被法律所承认和尊重。但是,所有的宗教义务社会规则我们都应该遵守吗?哲学上所讲,世界上绝对错误的就是绝对本身。由此,一些泯灭人性和不符合人的道德追求的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我们都也要遵守吗?法律应该退居它之外吗?显然是不对的,这种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是没有资本去超越法律的高度的。从而,我很赞同作者在此书中所提出的: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但从而又因此而引发更好的法律秩序标准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多的是应对法律慎重,以人性标准和道德为最高准则。

权利问题。

权利向来被众多人关注与争议的问题,其涉及面广到每个人每个物。先看作者讲到的同性恋权利得到保护的问题。他提到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利,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同性恋的权利被剥夺其多半原因是她们的人数占少数,甚至可以理解为这是多数人的暴政的结果。但是,如果有一天同性恋的人数占了人类的多数,那么人们还会觉得同性恋是不合理的吗?又或者是从一开始人们都是同性恋,那么异性恋的权利是被剥夺的吧?由此,我们应该更明确的看到了并不是多数人认为的即为合理,还曾有人讲过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而,对真理的评判并非易事。我们不能因为多数人认为的不合理作为充分的理由去否定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这令我想到了工人权利问题,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工人数量较少,资本家对她们任意剥夺,那时的法律也在明里或者暗里的在不同程度上对这种不合理予以承认和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工人的地位也日新月异,同时也看见了她们权利得曙光。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也使得她们的权利越来越多的被法律所承认,并越来越多。而现在我们重点应该清楚,权利即为不影响别人的行为,于是我们应该重视别人的权利也珍视自己的权利就变得及为重要。

在此书女人与男人的问题中,作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不容易。一些法律意图保护女性的权利,却无意插柳反而侵犯的女性的权利。也许是自然的力量成就了男女的不平等,女性的权利也被自然预先损害,但这就是现实已经造就了这种的不平等。而女性似乎也安于这种的不平等,并乐在其中。这也不失为一件好事。是自然神的调和,男女的一种协作,所以一些女性并非渴望得到某部分的权利。对于她们来说也许某部分的权利根本不必要去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完全平等也并非被所有人所追求。合情合理的部分不平等也许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调和。所以某些权利我们也不必要去完全追求。

在此书中还讲到了权利得天生的和永恒性。在西方存在法律权利和另一种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法学家弗朗·西斯·德·维多利亚提出:印第安人具有人性和理性,她们的人性和理性决定她们具有法律权利得自然权利,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和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与生俱来。于是,有人坚信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无论国家的法律是否承认,这些权利都是永恒的。如生命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不能无条件的被任何人和任何团体所否定。如果一个国家现在老龄化特别严重,并且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不能出台法律去否定她们生命的权利而将她们处死。她们的生命权是自出生便具有的而不可以被任何人任何团体剥夺的,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吃饭和喝水也是人的自然权利。如果几个人在沙漠中迷路了,她们剩下的水只够一个人喝了,尽管是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也没有权利去剥夺其他人喝水的权利,所有人都平等并公平的拥有这个权利。因而,对于人的自然权利,无论法律是否承认和支持,它都应该发挥其效力而不应该被阻碍,是与生俱来并神圣不可侵犯。

法律的制裁。

法律的制裁也并非白纸黑字的硬性事实。更应该遵守的是白纸黑字后的法律原则,这种原则是一种正义的伸张,一种高尚的依法。如帕尔马案件中,帕尔马杀祖父以求得到财产继承,他打破了正义伸张的原则,甚至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这种行为自然是不能被人们所接受的,也并不能被法律所容忍。于是,更突出了法律是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地位。任何不道德都应该被制裁。而法律的制裁并不能仅仅依据条文。法律也必然有不完善的地方,那么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也就理所当然的应该有不一样的标准。

而政府与法律的问题也历来被人们所津津乐道。中国历史上的半法治与西方现代国家的全法治最主要区别为统治阶级与法律的较量。全法治则认为政府与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关系。在赖特祥案例中已充分体现西方全法治精神。赖特祥可以在澳大利亚出版英国认为危害英国国家利益的书而在法律上打败英国政府。作者提出:我们不应该因为半法治而感到自卑,而应该想想哪种更好。在我国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关于法律效力与政府这个问题上,我们更多的是应该思考一下,而非武断的认为谁应该受制于谁。也许法律应该凌驾于政府之上,可以更好的体现法治化与民主化。但由此政府的一些特殊权利是否又会被限制,如果恰好这些权利可以造福于人呢?

在英美国家坐在法官旁边的陪审团对判决结果有着绝对的影响,决定着法律的制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不是极为冷峻的理性而是一般人们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实质,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治与民主的结合,在审判中保护民众的声音,因而我认为在审判中民众的声音一定要有充分的体现,也更能保证法律的人性化、合理化,而不违背人性的准则,体现民意扬法院之威,给人们更多的法院对法律的承诺,让人们对法律制裁更信任并自愿遵守。

虽然法律已经给了硬性的规定,正如白纸黑字,不容忽视,但在一般规则之下也应该有自由量裁。法治的目的在于实现同样情况下同样对待。法律即为一般规则,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处理相同情况便为公平。有一般规则便不可以有自由量裁吗?显然是不对的。如果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东西,而另一个人又偷了这个小偷所偷来的东西,那么她们两个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吗?显然不完全是,因为前一个小偷所偷的东西他自己并非这个东西的所以者,而后一个小偷是因为前一个小偷是小偷的身份才去偷他的东西的,她们在目的动机上显然是不同的。如果在一些问题上涉及道了道德问题呢?也不能自由量裁吗?又如泸州遗赠案例中,法律与道德也不能自由量裁的吗?因而,自由量裁一个呗承认,在愈多场合它比硬性的法律条文更为合情合理,也更能满足法律的最终目的。

制裁的依据在制裁中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法律希望被承认和信服的话。作者在此书中提到诱供无效。诱供被一些人认为是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因而不被一些人所接受,这是由于人权至上的观点所致。的确,在细想之下诱供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诱供之下,有些犯人说出了不属实的话,那并不是出于她们的本心,这样对案件的审判也造成阻碍。对于你说什么法官裁判什么,西方认为法律尤其是实体方面的法律,是一种人的权利制度,其设置的出发点主要是主体的权利保护,人们完全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除了以上总体归纳的三点外,作者在书中也同样讲诉了恶法亦法、善意的违法、道德与法的关系、正义与法律、法律的矛盾等问题。对法进行全面讲述。

这一场绵绵细雨从西窗飘进了我的心里,我想也同样飘进了无数中国人的心里。

当今中国力推法治,而首当其冲重要的是我们对法的理解和把握。人们认识到如果希望更为少的成本进入人际关系参加社会运作,甚至融入繁杂的世界,理解根植于生活之中然而又提升为国家权力符号的法律秩序自然顺理成章。于是,了解法律,明确权力与义务便顺理成章。作者的这本书引人思考,对于法的理解加入了新的东西。法治即为希望建立更好的社会秩序,更加造福于民。

法律是一种最高的社会准则,是值得我们尊重的。我们之所以是人是因为我们会思考,对法律的思考也是我们历来在做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当代中国人对法律的信仰近乎疯狂,大家信法更试图懂法理解法,而更重要的是思考法。而《西窗法雨》在不知不觉中牵引我们的思维,带领我们进入更深层次的思考中。这种思考正式我们当前所需要。在不断追求法律的公正,也许这样才能让法律更好的服务于人于整个社会体系。

此书的最后作者要求我们要反省。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国家的确存在许多不足,这其中必然有许多人为因素。本书中所提到的半法治与全法治,我们么也应该思考哪种更好。我认为当今我们所追求建立的是全法治国家,那么如此,对于这种全法治我们也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与理解,也许那将作为我们的一种法律追求。

这场西窗外的毛毛细雨吹进了我的心里,让我的心里也毛毛的。没错,是毛毛的,对于我这样一个法律初学者,最初对法的理解被颠覆,有恍然大悟之感,同时也感觉很矛盾,思而不得其解。如法律与正义的问题,也许有时法律与正义相违背,那我们也该遵守吗?有关正义的标准问题又出现了,那我们该怎么办呢?我想更多的东西是应该我们细细思考的。

临窗,听雨,思法,看世界。

《西窗法雨 》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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