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精神病人的的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18-07-01 11:08:08

起诉精神病人的的离婚程序?

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不能代理,必须经本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和授权。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需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精神病人可通过简接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传唤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该《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此项规定的严格限制。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由于精神病人患病时间的不同,离婚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原告起诉时不应提起离婚之诉,应当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此时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婚前的监护人。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应先变更精神病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参加离婚诉讼。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法院在依法分割离婚财产时,或者精神病人作为离婚一方具有生活困难的,应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和离婚后对于精神病人今后的生活、居住、护理等问题对精神病人在离婚时分得到的共同财产、经济帮助款项,依照法律规定,均应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管理和保护

起诉精神病人的的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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