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00:05:44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禁毒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3]125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312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期发现,部分地区在处置被查获的吸毒人员过程中,存在着不认真核查吸毒史、对吸毒行为漏处罚等诸多执法不规范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切实做好吸毒人员吸毒史的查证核实工作

对查获的吸毒人员,办案单位除了在询问过程中审查其是否具有吸毒史外,还必须通过公安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等途径全面核实其吸毒史情况。同时,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严格做好吸毒人员吸毒史的证据固定工作。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动态管控数据库中显示的身份、吸毒史等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单位可以打印并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作为证据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史处理决定原件或者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各地应切实避免因为未全面及时查证吸毒史而导致对吸毒人员降格处理情况的发生。

在核查吸毒人员吸毒史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外省公安机关可能存在未严格依照《禁毒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社区戒毒、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情形的,可以将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决定公安机关。除原决定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外,应当认定戒毒决定有效。

二、进一步做好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自《办法》 实施以来,省厅已分5批确定了13207名民警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格。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后,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格的民警应当根据《办法》 确定的标准进行吸毒成瘾或者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能够出具成瘾认定意见的,无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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