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具体开业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04 01:15:43

个体诊所开业条件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城市(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取得医士以上执业证书或者医士以上职称后,从事三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乡(村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具有治疗某种疾病专长的中医,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国家、集体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医务人员;(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或被除名未满三年;(被卫生行政部门
取消行医资格者;(患有传染疾病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不适合开业行医者。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的,均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开业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从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资金、设备、仪器情况的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私人诊所申请后,应根据当地的社
会医疗需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属县(范围的,由县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执业许可证;属市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市统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给私人诊所发证。
私人诊所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时间;(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从业人数;(自备药品品种;(注册资金;(执业许可证号码。

个体诊所具体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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