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机制

发布时间:2019-02-05 03:14:28

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为确保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切实通过信息共享打击违法非法行为,保持我旗道路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加强信息共享的严密性与时效性,特成立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二、目标任务实现部门联合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加强经营性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运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实现经营性驾驶员信息共享。经营性驾驶员信息共享包括:经营性驾驶员市场准入审核、经营性驾驶员经营行为监管、经营性驾驶员市场退出等相关信息的通报抄告。运管部门、交警部门大队分别确定专门机构、专门工作人员按本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三、通报内容(一)经营性驾驶员市场准入审核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否则运管部门不予受理。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输企业新聘用驾驶人到运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并由公安机关出具备案证明,运管部门方予以注册。(二)经营性驾驶员经营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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