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师课堂上探讨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4-06-25 16:45:26

针对老师课堂上探讨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纠纷,针对这个纠纷争议点主要有关于商标的争夺以及红罐包装的纠纷两个方面。而我准备就其中一个纠纷点提出我的看法。即是红罐王老吉的商品装潢属于加多宝

其实这个问题的开始来源于一个广告词: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个人认为,这种改名是没有问题的。从资料可以看出,在20125月份之前,加多宝公司在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时候,一直以红罐示人,在《商标许可协议》中,加多宝在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时候,凉茶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并且依靠红罐,以及相关成功的手段,将王老吉整成全国第一品牌后,本来广药的绿盒包装也跟着换了红色包装,赚了一笔靠顺风车而获得的前。加多宝卖着王老吉的凉茶用着自己的包装导致销量领先,这个法律事实,由于后来广药收回了王老吉这个商标,那么依靠“红罐凉茶王老吉”打出去的名号则无法继续使用,作为加多宝公司,它其实仅仅用了商标,可是更多的依靠着自己的营销手段将品牌扩大,并且以红罐作为推销卖点使王老吉凉茶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以及收益。当王老吉收回商标以后,对加多宝公司是一个损失,而幸苦扩展的市场不得不说很大一部分是“红罐”吸引的。因此加多宝为了向消费者说明事实,并没有提及王老吉这个商标的更改,广告其实是一个法律事实,不存在捏造,应当继续使用。再探究“怕上火,喝加多宝”名字更改问题,其实人们熟知一个东西很大层面来源于广告和媒体宣传,加多宝最大营销成功就是“怕上火,喝王老吉”深入人心。这句话要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方面去探寻。其实“怕上火,和王老吉”几个字显然没有什么独创性,然而,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根据广告“怕上火,喝王老吉”而选择王老吉占很大程度,因此根据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这句广告词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当加多宝公司败诉之后无法继续使用后,广药如果继续使用该广告语,实际上就有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嫌疑。因此针对该广告语的著作权问题应当保护加多宝公司。从而加多宝公司理应获得相应赔偿。

对以上我谈到的这个问题就从而映出红罐王老吉知名商标装潢权的问题。我认为装潢权是属于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在法院判决后属于广药集团,而人们认识王老吉品牌是人人口传的红罐王老吉,而这种红罐王老吉是有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红罐王老吉销售额如此之高,堪称销售奇迹,不得不说是加多宝创造的。广药集团在将商标出租给加多宝使用之前,是否有“红罐”的存在就是一个问题了。从查阅信息来看,红罐王老吉是加多宝首创的。根据专利法,有一个叫“请求保护色彩”即是对红色罐体的保护。而这个专利的申请是加多宝公司做出了,根据逻辑推理只有自己生产了才会对他进行保护,所以可以推定红罐包装属于加多宝。客观来说,从著作权方面看,加多宝公司利用红色罐体,文字宣传,其实并无其他特别,一个在技术客观层面并没有做多大创造性的东西能够在饮料品行业开辟自己世界是一个营销奇迹,这个奇迹绝大部分归功于加多宝公司。

对于这个问题进行总结来看,由所学知识产权知识,根据相关装潢权问题,结合相关专家的论点进行整合应该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是独立、分离的,并受不同法律保护,虽然专利权有效期已经过去,但众所周知,当时,加多宝只是从广药租用了商标,而包装装潢是加多宝最先设计、最先使用,根据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原理,红罐包装属于加多宝无可争议。有关学者也如此表述到,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商业标识的价值,不在于它本身的装饰美化功能,而在于其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识从而区分商品的品质,来源和出处,它既可以作为消费者告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也是经营者商业信誉的一种载体。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综合保护。

加多宝设计并最先使用红罐,权益属于最早使用者。

加多宝红罐凉茶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受知识产权保护,而若装潢包装与商标分离,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符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也符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要件,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要件。则其可以收到外观设计专利法和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及时不符合其中某一个法律规定的要件,也不会排斥获得另一个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只要其符合另外一个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谈及什么事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要件有包装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包装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包装装潢可任意变化设计样式。从使用来看,相关公众通过媒体施加的注意力,更多的是将“红罐”“以及怕上火,喝加多宝公司生产的配方”紧密联系起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李永明称,这项规定实际上揭示了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关系。

  此外,对于包装装潢的著作权李永明是这样解释的:“包装装潢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包装装潢权则属于该商品的经营者,经营者只有在取得著作权后,才能做到权利主体的统一。”

  与著作权—样,商品包装、装潢中的形状和图案、色彩等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可专利要件。回到本案当中,加多宝曾申请过红罐的专利但已过期,我们能不能因此就认定加多宝失去了红罐的包装装潢权呢?李永明指出,专利权的不足之处在于它的保护期限较短,而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商誉的载体,其价值会日益增长,两者背道而驰。

  同时,李永明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将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确立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对仿冒包装、装潢的行为,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选择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若权利人没有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依据,则只能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包装、装潢不可避免地与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发生交叉,却又并不完全重合,因此对其进行专门保护成为必要。著名学者郑思成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大主要领域——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好比是海面上的三座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托着这些冰山的海水。

针对老师课堂上探讨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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