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大道拓宽及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

发布时间:2020-04-08 06:32:20

团结大道拓宽及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1条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北部交通环境,增强我县北部乡镇至县城的通达性,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特制定《团结大道拓宽及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第2条 本方案适用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店埠镇人民政府和镇北、定光社区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征收范围:包公大道以北至岱河路(规划中)区域,涉及镇北社区缪新庄、桃园、小完组所有房屋,定光社区传桥、刘敦组部分房屋,及其范围内的企业和地面附属物,具体以县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施“三榜公示”,公示内容按《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要求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10天,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县住建局:67730058,县监察局:67722110,镇纪委67726507,镇行政服务中心67711837,镇征迁中心150********67758227),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房屋搬迁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第五条 合法房屋的认定,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所建设的房屋在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内,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或者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为合法房屋。不具备以上条件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也可视作有证件房屋:

(一)19822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

(二)19918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之前建成并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房屋;

(三)县、镇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和证明为准);

(四)因县城建设需要,原征收后在指定的安置点按原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县相关部门和店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五)对属于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祖居的被征收户,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手续,但符合店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且无转让行为属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平方米内),经本人申请,社居委初审,店埠镇人民政府房屋面积界定组确认的房屋。

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保持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应与店埠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被征收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将依法予以拆除。

第八条 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予以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建设的房屋在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内,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合政秘(2015)122号执行。

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按800/㎡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15㎡建筑面积之内。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应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接近面积的安置房套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的单位平方米造价由被征收人找补差价给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选择高层楼房安置的,按照安置人口面积(含人均可以增购的15㎡建筑面积)部分增加15%

第十五条 安置房结构为框架结构,被征收人应按规定找补给店埠镇人民政府,产权调整(建筑面积)差价标准:砖混结构30/m2;砖木结构一级50/m2,砖木结构二级60/m2,砖木结构三级70/m2

第十六条 安置地点:城北新居(名称暂定,合蚌路与岱河路西南角)安置房为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质量安全标准的高层楼房。

第十七条 证件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过渡期房租按人均45㎡计算(不含奖励增加人口),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6元。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房租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房租费,搬家费每户两次1000元。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房租费,搬家费每户一次500元。

第十九条 其他附属物、构筑物、树木、花木、果木、住宅装潢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执行。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物及设施已在安置房屋中做了相应恢复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奖励设奖励安置奖、进度奖、优先选择楼层及套型奖。奖金、搬家补助费、房租费在房屋拆除后及时发放。

(一)奖励安置奖

在规定时间内即“三榜公示”结束之日起14日内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另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人均45㎡的户,在人均30㎡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基础上的人均增购15㎡转为奖励人均15㎡建筑面积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不足人均45 ㎡的,按照本方案中第十条(三)和第十一条二款规定的标准补齐。

(二)进度奖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必须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设立进度奖(无被征收房屋的不享受该项奖励)。自“三榜公示”结束之日起17日内,对产权调换面积给予100/㎡、安置人口(不含奖励增加人口)给予3000/人的奖励;814日内,按照50/㎡、2000/人给予奖励。

(三)优先选择楼层及套型奖

按签订协议(必须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凭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位置、楼层、户型。

超出规定期限(即“三榜公示”结束之日起14日内)没有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户,或只签协议、不交出钥匙的,或阻挠征收的,一律不享受任何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设施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沿路住改非房屋及区域内企业的安置补偿另行制定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提请县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方案由店埠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团结大道拓宽及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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