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9 18:56:42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国资产[2007]51【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资产〔200751

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
(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1/2





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
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关于境外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企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二)境外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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