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0〕160号--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2-03-02 14:44:05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0160

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年八月十六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证安全、增值。

(二)新增职责

1、负责研究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规划以及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指导督查县(市)住房保障工作。

2、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住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参与市区住宅小区规划;参与拟订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住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牵头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计划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起草制定、指导实施和协调督促工作;负责市区公有住房提租、公有住房出售的实施及审核工作;负责市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监督住房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确定市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价格;指导、督查县(市)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县(市)房改工作。

扬府办发〔2010〕160号--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