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简述题和论述题整理

发布时间:2020-03-21 20:30:22

监督学简述题论述题整理

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1.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2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1.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答: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进性

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答: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4、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答:(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2、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1.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政协的监督既包括政协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间的相互监督,也包括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具体而言,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2.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方式:

1)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提案

4)委员视察

5)参加会议

6)调查和检查

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8)其他监督方式

3.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答: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

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6)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1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答: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

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3宣泄功能。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答: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

2公开披露。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

3表达民意。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监督学论述题

一、论述监督的特征。 答: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耐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二、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其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3、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4、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5、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三、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1、预防功能。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地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又称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有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四、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国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3、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续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1、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做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4、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六、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战国末年至秦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是监察作为社会特定职能的产生,可上溯到先秦时期。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固有的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简单的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机制逐渐形成。夏商王朝的建立,使权力监督的性质,格局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价值取向,以诸侯,官吏为监督对象。西周时期,出现了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监督方式也渐趋多样。在西周还出现了对王谏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等,这些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了解民间舆论,保证决策正确和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监督都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春秋战国时期,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封建的职业官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第二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秦统一后,仍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的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御史等职以及郡县一级的刺史监督机构,逐步发展和完善了监察法制,使监察机构成为以监察官员法纪为主的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机构。第三阶段: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的阶段。隋代曾设御史,司隶,谒者三台,负责百官法纪监察。第四阶段: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宋代从建立之初开始,中央集权即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台谏机构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第五阶段: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 明清时期的监察发生了突出的变化,由以前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科道制,台院逐渐合并,察监言职合一,言谏功能削弱,君权日增,君主专权达到高峰,监察机构也更为集中和简化。

七、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答:一、涵义: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二、特征: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5、多样性。多样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八、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2)促进依依法行政。(3)维护司法公正。(4)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5)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九、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答: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1、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1)立法监督。(2)执法监督。2、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1)总体监督。(2)决策监督。(3)绩效监督。(4)廉政监督。(5)人事监督。

十、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答:人民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1)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2)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3)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4)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5)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2、执法检查的程序:(1)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2)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3)执法检查的实施。(4)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5)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3、质询程序:(1)质询的提起。(2)质询案的提交。(3)质询案的答复。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1)调查程序的启动。(2)调查委员会的组成。(3)调查的实施。(4)调查报告的提出。

十一、试述纪检权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答:1、对象: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2、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十二、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十三、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答:1、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这一,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海动。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3、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4、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5、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

十四、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 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十五、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权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3)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贪污罪的界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十六、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职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受贿罪的界定:(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4)受贿罪与公司,企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犯罪的主体不同、犯罪的客体不同。 2、受贿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其犯论处。这里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十七、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1、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3)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殷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的界定:(1)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国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主体范围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八、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答: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1、监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监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职权罪的界定:(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监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监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九、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的界定:(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其次犯罪客体不同。(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其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4)玩忽职守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

二十、试述刑事抗诉。 答:我国刑事抗诉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栽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3、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4、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5、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二十一、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答: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1、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2、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二十二、试述行政监督对象法律责任。 答: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亦即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1、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2、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权力相关的罢免和撤职等。

二十三、试述廉政监察制度。答: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中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廉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领导。1、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3)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4)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5)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6)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2、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1)前题是反腐倡廉教育。(2)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3)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4)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二十四、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答:1、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2、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是被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在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返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3、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目的不当;行政行为专断,刚愎,恣意;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行政行为反复无常。4、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日常监察依据的是本监察机关制定的工作计划。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由监察拟出实施方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二十五、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答:1、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2、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二十六、试述政府绩效审计。 答:1、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2、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3、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1)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分。非收益性投资是政府财政支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政府这部分支出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支出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持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二是为了改善公共投资环境,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非收益性投资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各部门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效率性,效益性标准,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专项资金支出,各种基金支出,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出审计。(2)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国有股的投资。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投入和产出不仅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包括以非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

二十七、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1、要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2、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3、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4、公正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5、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廷耽搁。6、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7、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十八、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答:特征:1、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大陆,民主党派指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政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4、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这一特征意味着,民主党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而是集体的理性行为,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民主党派监督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具备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

二十九、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答:内容:1、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3、中国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有贪污腐化行为。对此,民主党派也可实施监督,对发现有不履行职责的,提出批评改正意见;对有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甚或贪污腐化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揭露。

三十、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答:1、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监督,是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2、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社会监督离不开其他监督,否则社会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政党监督,从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因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已的国家权力有一种真正的控制力。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公权力的运用必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3、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组织的或者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通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

三十一、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答:一、特征:1、广泛性。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2、基础性。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3、真接性。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公民或者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些,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就。4、多样性。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 二、意义: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民主性的监督制度。2、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没有公民监督,反腐败之网就是不完整,有缺漏的。3、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公民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民意表达和利益协调,使政府的政策输出,权力运行更具合法性和代表性,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三十二、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一、主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分为871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等。1、总则。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2、、预防措施,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方面,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3、、定罪和执法。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还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并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和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4、、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5、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6、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7、《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 二、特点:1、透明度。《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 2、国际合作。《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除了在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内容外,《公约》的其他部分也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3、强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公约》不仅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营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了民事责任。

三十三、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性。为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议会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监察专员只接受议会的指示和监督,另外,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能够使监督工作专职化。这种独立性和专职化不仅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2、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已管辖的跨部门,跨行为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这种综合协调性与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复杂的客观趋势比较适应。3、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相当严格,且层次较多,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4、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注重预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注重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及救济。

三十四、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答:1、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式。美国的监督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在权力的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美国的权利监督体系是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整个政治体制中的监督前提。2、较为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松散,基本上没有形成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美国没有统一的,最高的反腐败协调,执法机构,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因此,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3、重视专项监督。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项监督,如选举监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等。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署,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三十五、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答:1、行政监督职能细化,专业分工合作。日本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监督制衡之外,在行政监督系统内建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督。2、行政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日本的监督模式中,比较强调检察机关的反腐肃领职能,在检察机关的统领下,建立行政系统内的各个监督机构。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度,充分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 日本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职能分工影响资源的共享性。其次,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强制执行力,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性。

三十六、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答: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保证监察权的有效行使。首先,监察机关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其次,监察机关拥有搜查权。再次,监察机关拥有逮捕权。又次,监察机关还有跟踪监视权。2、惩戒与预防并重,实施综合治理。新加坡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措施,建立了惩戒与预防,标本兼治的监督体系。3、注重对执政党的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还规定,党员议员每周必须有一天回到本选区体察民情,参加群众聚会,倾听民众呼声,接受选民监督。

三十七、监督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 答:(1)监督主体属性方面,表现为其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授权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2)内容特征方面,监督内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与勤政的情况。廉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勤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具有高效能。 (3)形式特征方面,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一是监督主体的整体性。二是监督模式的整体性。三是监督过程的整体性。

三十八、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1)独立、客观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7)全面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十九、试述依监督主体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 答:(1)执政党监督。执政党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为保持党的性质,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2)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公共管理的情况实施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等。(4)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5)社会民主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对公共管理活动的监督。社会民主监督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公民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监督,构成了社会民主监督。

四十、试述依权力控制模式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答:(1)权力控制权力。该模式的核心是分权,使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法律效力高的权力监督法律效力低的权力;二平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与制约。(2)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的权利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公民的制约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救济权等。(3)道德约束权力。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学习与教育的方式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四十一、试述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 答:为了达到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官吏的目的,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1)弹劾权 (2)纠举权 (3)检查权 (4)调查权(5)一定的司法权 (6)侦破权(7)建议纠正政事权(8)谏诤君主权(9)考察与举荐官吏权 (10)审计权 (11)监察礼仪权。

四十二、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 答:(1)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2)廉政公积金制度(3)政务公开制度(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金融信息共享制度(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7)反洗钱制度(8)党内监督的询问和质询制度(9)党的巡视制度。

四十三、试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和职务任期制度。答:(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亲属回避,二是地域回避。 (2)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种:一是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二是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四是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3)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四十四、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 答:(1)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2)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的监督(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式是民主集中制(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执政党监督的体现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助于扼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 (6)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和完善人大自身建设。人大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自身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十五、试述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1)依法监督原则 (2)大事监督原则。人大监督的大事原则包括两点:第一,人大监督的对象是全部国家事务。第二,人大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对象违宪行为,违反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行为,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失职渎职等腐败行为的监督(3)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4)事后监督原则。不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还是人大代表的监督,都是对监督对象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或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的监督,从而它是一种事后监督。

四十六、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答:(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主要指宪法监督)是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违反法律进行的监督活动。 (2)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代舞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督。(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情况的监督,对行政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和越权的行为的监督。

四十七、试述纪检机关的监处理。 答:监督处理是指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对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对在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是增强党内监督效力的保障。党内监督处理的方式有:(1)批评教育。(2)党纪处分。(3)党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4)建议重新选举。(5)建议党外组织处理。 (6)撤销或修正错误的决议、文件。(7)提出完善制度或改进工作的建议。(8)表彰鼓励。对在监督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模范地遵守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以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利,积极检举揭发党员、党组织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党员和群众,应给予表彰和鼓励。

四十八、试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答:基本权力包括: (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辅助职权包括:(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十九、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 答: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进行特定处理,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该争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严重不合理作为争议的客体。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4)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撤销,如果调解,必然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或者私权利的保护。区别:(1)性质不同(2)受理机关不同。 (3)受理范围不同(4)审查力度不同(5)审理程序不同。

五十、试述社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是。 答:(1)社会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监督体系分成五大部分,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监督等。(2)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性。 社会民主监督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其民主性。民主性体现为督权来源的民主性与监督方式的民意性。 (3)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联系两权的中间环节的监督权是民主政治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涵。

五十一、试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 答:(1)通过视察实现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视察团到各地视察,地方党政领导向视察团汇报介绍本地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视察团和委员根据自己在视察中所见所闻所感,向地方党政领导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见和建议;对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中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措施等,发挥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2)通过提案实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广泛参与国是和参与民主(3)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廉政、执法、纠风等专项检查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等。

五十二、试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答:(1)导向功能。舆论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左右局势的发展。正确的舆论、错误的舆论对人们的影响,对社会的作用截然不同,正确的舆论导向.会鼓舞人心,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若舆论导向失误,后果严重。舆论导向正确与否,至关重要。(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的发展历史表明,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治理结构中.舆论监督都在传播信息,沟通情况的过程中,及时、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反映民情民意,从而监视着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舆论监视,不仅对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务的决策起到了集思广益的作用.而且还通过及时、真实的信息反馈,反映决策实施中的变异和问题,督促偏差的纠正和方案的完善,从而促进了政府部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3)威慑功能。舆论监督的一大特点是公开性,即将事物公诸于世。当前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通过曝光公开,可以将各种腐败现象及时地揭露出来,使之受到全社会的鄙夷、抨击和鞭挞,从而形成舆论监督的强大威慑力量。舆论监督虽无法律监督的强制性,但它的威慑力量常常是意想不到地巨大。

五十三、试述人大代表的监督权。 答: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会内工作与会外工作。会外工作主要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正反方面的经验,会内工作主要是通过行使人民代表职责和权利,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l)会外监督。人大代表会外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视察、调查、人大代表持证视察。(2)会内监督。人大代表会内监督主要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面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同时,进行监督工作。这一监督表现在参加代表大会会议,发表意见,参加表决。这既是代表权利的全面履行,也是监督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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