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 Bad Gateway

发布时间:2023-10-09 1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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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于20068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是我省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专门规章,也是全国各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章。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与其所辖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按照具体行政执法活动重心下移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3、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5、对店面招牌(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6、我市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八条的技术规定。7、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8、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9、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处以10元以50元以下的罚款。10、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1、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12、对于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树木赔偿费的4倍处以罚款。1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4、市区内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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