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02 19:03:13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工薪阶层的居住水平。但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局部住房公积金已经被改变用途了。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正确用途,深圳最近下发并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对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政策文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时间】:20xx91第一章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开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归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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