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

发布时间:2019-07-25 17:3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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