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5 08:55:4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4]51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鲁政发[2004]25)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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