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发布时间:2020-05-31 12:30:19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什么是公益林

森林分类

根据现代林业理论、“林业分工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及社会对森林的生态和经济的不同需求,以及森林(含林地)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向的不同,按 照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按水 系 、山 脉 将 森 林(含林地)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两类。生态保护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商品林。这里我就重点讲讲公益林。

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社会环境,以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等作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森林、林地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地。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公益林的种类

根据公益林的主要功能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根据森林的功能又分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护岸林等几个方面;

特种用途林可以分为: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等。

  国防林包括国防设施林、国界线保护林、军事场所禁区林等;实验林包括:教学实习林、科研实验林等;种子林包括:种子园、母树林、种子测定林等。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1.涵养水源

  有研究表明,每公顷森林有500 m3涵养水源能力,树木根冠能够截流10%~23%的雨水,林下的树枝和落叶层能截流20%~80%的雨水,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减少78.4%的地表径流,使土壤蓄水量增加20%。

  2.调节气候、制造氧气

  由于植物的蒸腾作用和物理蒸发,能够使公益林涵养的一些水份返回大气,然后形成云雾,增加降雨数量和次数,缓解旱情,减少干旱危害,给人类生存和植物生长提供更加适宜的环境;有研究表明,在公益林的生长时期,每公顷公益林每天可释放8430t左右的氧气,吸收1548t左右的二氧化碳,给人类提供更多的氧气。

  3.防风、防止水土流失

  公益林所覆盖的土地,很少被大风或雨水腐蚀。有研究表明,森林可使风速减少20%~25%。公益林还可以保护周边的农田、乡村、牧场和城镇不被大雨侵害,可以保护河流和水库不淤积。

  4.吸收有害气体、改善生态环境

  公益林可以吸附空气中的灰尘,净化空气,还可以调节空气的湿度和温度。能够吸收大部分的阳光,并只能反射出少量的阳光,因此在公益林区域内气温是冬暖夏凉。

  5.功能保健

  公益林生长的野生植物。有很多具有药用价值,其颜色和香味能够影响和刺激人类大脑神经,大脑神经在其刺激或影响下,对一些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有一定的作用。

  6.维持生态平衡和物多样性

  公益林既是野生动植物繁衍和生息的重要场所,也是野生动植物中要的保护基地,在公益林内,维持了生态的平衡,也保持了生物的典型性和多样性。

公益林的经济效益[1]

  1.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公益林的经济效益是指在人类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经营活动时所取得的,已纳入现行货币计量体系,可在市场上交换而获利的一切收益,也称直接效益。经济效益也称直接效益,包括以公益林资源为原料的一切产品生产收入,以赢利为目的利用公益林非原料功能的收益,如森林旅游业中相关的收益。经济效益是综合效益中最活跃、与人类社会最直接相关的部分,也是已经被人类真正重视,在开发利用中已表现为经济形式的那部分效益。

  2.发展公益林的经济效益的意义

  (1)可以构成复杂的生物链,促进生态系统的协调和稳定。公益林天然的环境和有效的空间发展可以改变公益林比较单一的生物生存结构,有效的构筑复杂的、新的生物链,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

  (2)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为公益林的管理经营者提供了可观的收入。随着公益林保护政策的健全,在保护好公益林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既可以增加土地的利用率,又可以促进公益林的健康、持续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这无疑会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感和公益心。

  (3)增加了公益林附属副产品的产量,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在发展公益林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的利用林间的资源优势,加大了国土的利用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林间副产品,极大的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公益林管理

2013年4月27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林资发〔2013〕71号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保护管理、经营管理、监测与检查、资源档案、责任追究、附则7章3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

联合印发湘林资﹝2013﹞28号《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列入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内容。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辖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管护合同实行五年一签订,一年一考核,管护合同的式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林管护队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管考核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益林集中的重点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收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收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经批准占用、征收的公益林地,由省林业厅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公益林总量,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

第十四条 实行公益林森林保险制度。公益林保险全面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的方式、强度和规模。

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十七条 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林中林缘空坪隙地,其经营主体应在县(市)级林业主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造林更新。

第十八条 公益林实施禁止、限制采伐保护措施。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木除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需要外禁止采伐。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五)因灾害受损严重的公益林,按照公益林灾后林木处置管理规定,可以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益林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益林年度检查,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公益林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公益林调整、动态变化情况,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档案、数据库建设情况以及补偿基金使用等情况。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的绩效评价工作。

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更新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益林经营主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造成公益林破坏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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