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业现状分析行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06-16 11:59:19

担保行业现状分析行业政策

200911月《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200911月《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201001月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20100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200902月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201011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0734201102月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201009-11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项制度

监管方面多头监管七部委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数量方面2000多家800家不到资本金方面注册资本最小的几十万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内控方面没有严格要求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制度配套金融机构方面鼓励与担保机构合作截止2011320日已通过行政许可的担保机构数量地区分布地区家数分公司地区家数分公司省属3泰州371南京602南通251苏州12410盐城351无锡833淮安381常州331宿迁431镇江111徐州521扬州261连云港491合计61925南京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政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号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由来2009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文件确定的体系七部委联席会议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设立、变更和中止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审批比较严格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包含四条允许经营、可以兼营、特殊经营和禁止事项依然是贷款担保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中介服务投资服务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特殊业务再担保和发债担保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未禁止委托贷款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一是注意是担保责任余额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部分、净资产不是资本金除了债券以外的20关联担保1.民营担保机构受金融机构限制平均放大倍数不高。实际用于担保的资金量不大。2.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外投资规模比较大比如股权投资、房地产、股市等3.股东拆借回去变相抽走资本金用作股东的其他业务核心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企业要考虑资金成本、要盈利要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回报对外投资规模受限后担保公司需要认真研究一下如何通过围绕担保主业而形成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是否能够差额计提准备金的计提只是资金存在的形式不同如未发生代偿这部分的资金也是担保公司自有的资金或者说是利润的积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实际等于发生代偿就要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特别注意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未来履职计划陈述书承诺书会议决议重新确认任职资格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这是针对监管部门的要求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四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七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八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进行报告。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四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己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目的《年度情况报告》是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情况与监管工作成效的总结报告。编写《年度情况报告》对于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风险和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与扶持政策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控系统性风险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机构概览》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与监管有关基本情况的历史记录是监管部门分析评价单体机构风险状况、改进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的编写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政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介绍信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G1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年后2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6G2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年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同上同上7G3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8G4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9G5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10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第十二条国有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第二十三条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第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应当由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金融或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前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地信息。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三风险管理。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六财务会计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当将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及原因。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三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住所的变更。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五公司均重大诉讼事项。六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始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约时间、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均应对措施。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430日前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重大事项峰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号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一、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三、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自20113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四、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五、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利率。对担保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六、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协商一致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对融资性担保责任总余额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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