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0 12:30:2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 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 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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