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10:42:24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民保[2010]321

【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30

【实施日期】2010.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闽民保〔201032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和民政部、财政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给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对象确定为以下三类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2)城市低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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