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

发布时间:2018-08-05 09:54:20

成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

成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9号)精神,经乙方本人申请,甲方同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乙方方可离岗自主创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为 年: 日至 日。

二、离岗创业拟服务企业(项目): ,离岗创业拟服务场所:

三、从签订本协议的次月起,甲方停发乙方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保留乙方编制、人事关系、职务级别,乙方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和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权益。

四、离岗创业(服务)期间,乙方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由甲方负责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通过甲方按时足额缴纳。若因乙方原因延迟缴纳或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原因延迟缴纳或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离岗创业(服务)期满后,乙方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并如实报告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经甲方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协议约定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或超过延长期限不回原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或予以辞退,并书面通知乙方,其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市场管理。

六、离岗创业(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向甲方提交复职申请,甲方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乙方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后自愿留在企业工作的,甲方应当予以支持。乙方自愿申请辞职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七、离岗创业(服务)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服务活动,不得借机请长假或变相“停薪留职”,不得以甲方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不得出现有损甲方声誉和形象的言行,其个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由其个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影响、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交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审核备案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意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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