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

发布时间:2019-03-05 14:19: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新人发[2003]45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3.09.09

【实施日期】2003.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0399日 新人发[2003]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中学的教师以及在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研究、高校招生、高中会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勤工俭学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参加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学时视同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 取得相应层次的中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 中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34周计算)

(一)高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0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课时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每周课时1214节;计算机、艺术欣赏每周课时14节。

(二)初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2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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