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答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15:43:26
1、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答】:合同未成立,甲第一次询问是属于要约邀请。
2、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1不成立。被告第一次函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 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经济合同法论文 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 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根据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函电内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货被告就会 买,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并作以相应的准备,即把水泥运送至被告处,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运费的损失。故是被告的错误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 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案例(一)
1、原告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购买被告一幢二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愿意以450万元出售,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前答复。该文件中有供原告承诺的栏目,说明在此处签名,即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承诺栏目中签名,并向被告代理人发出。4月3日上午被告的代理人收到,但被告已经决定不出售该楼房。 【答】:1、被告发出的要约可以撤回,但是不能撤销,因为是规定了承诺时间的。 2、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 2、(1840年)英国伦戈向海德发出要约,拟以1000英镑出售某商品,海德复信只愿出950英镑,伦戈不同意。后海德又致信伦戈,同意以1000英镑购买该商品。但伦戈拒绝了。于是,海德控告伦戈,认为其违反了合同。请问:海德的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不予支持,因为后来后海德又致信伦戈,同意以1000英镑购买该商品是一个新的要约。伦戈拒绝了新的要约,没有发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12、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
【解】1、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
2、购买钻戒的行为属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因为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案中南某某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故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30、2005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