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12-10 00:05:32

X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2013] 号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5月15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刘XXXX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告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被告人 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本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查明: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朱XX处骗取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被告人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依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证据予以证实。刘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公司奖金,因而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于5月10日将许XX杀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其手段残忍,作案后逃离现场,躲避刑罚;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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