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
发布时间:2019-04-28 00: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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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2]3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2]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有效促进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考核评价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县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燃气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三、考核评价内容
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燃气规划、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完成目标、社会反馈等;对全省燃气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规章制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管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排水设施、防腐设施、工艺设施、报警及信息系统等(具体内容详见《考核标准》、《指南》)。
四、考核评价的组织
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各地、各企业自查自评与上级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依据《考核标准》、《指南》完成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市、州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燃气企业的安全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情况,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在各地、各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各市、州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必查;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抽查2个:1个由市、州推荐,另外1个由考核组随机指定;各地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企业各抽查2个:1个由市、州推荐,1个由考核组随机指定)。
五、等级评定
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90-100分)、“合格”(75-89分)、“基本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各市、州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按所属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考核评价成绩占40%,燃气企业考核评价成绩占60%的分值计算,分为“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省住建厅每年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为“好”的城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燃气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为“不合格”的城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燃气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考核评比燃气方面的重要依据。
七、要求
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将其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据《考核评价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燃气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密组织本地、本单位的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通过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燃气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对《考核评价办法》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张玉峰 联系电话:027-********
附件: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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