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6-05-11 15:56:29

湖南新桥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生产经营部 [2016] 4号

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工作机制

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的一项长效机制,是进行企业风险防控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建设的基础。为了坚实有效的推进这项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

附件1: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工作机制

湖南新桥电力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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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行为均应执行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要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生产经营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所属基层单位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并组织、指导和督促下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各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分管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1、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2、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3、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一般隐患,由各基层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生产经营部或由其委托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各基层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5、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基层单位应每月向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汇报隐患排查情况。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6、各基层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7、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电力行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所辖区域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8、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三、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各基层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公司生产经营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各基层单位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主要责任人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和各基层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各基层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生产经营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各基层单位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各基层单位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七)各基层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并依据情况严重程度采取必要断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各基层单位组织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和相应的工作流程。各基层单位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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