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个体工商户年审流程
发布时间:2015-01-17 10:59:00
发布时间:2015-01-17 10:59: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申报操作指南
目 录
一、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操作指引………………1
二、 个体工商户更正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操作指引………………6
三、 个体工商户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操作指引……………………9
四、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注意事项…………………………12
五、 个体工商户不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13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向其注册登记所在的工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备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年度报告:
1.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联络员表;
2.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
1. 个体工商户登录新疆工商行政管理网(网址:http://www.xjaic.gov.cn/),点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图标,进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 图标。
2. 选择“个体户登录”,输入字号名称、注册号、联络人员姓名、验证码,点击“登录”,通过备案的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后,确认信息无误即可登录。
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选择年报年度,进入年度报告网上填报页面。也可先选择“年度报告书下载”,通过下载的年报文书了解填报事项后再进行在线填报。
在年度报告申报页面依次填入年度报告各项信息。填报时,必须完整填写后,方可“保存并下一步”操作。已经填入的年报信息,可以点击“保存并关闭”进行暂存,待下次登录后再继续填报,此时系统会提示用户该操作只是保存当前页面信息,需填完年报所有信息后才能提交。
在年度报告填写完毕后,可在“预览并公示”页面查看全部填报内容,确认所填内容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系统弹出提示框供用户再次确认是否确定提交,用户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进行完整性检查后若提示提交成功,则完成此次年报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如个体工商户在预览中发现上传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可以选择相应标签页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预览确认所填内容无误,点击“提交并公示”,并再次确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
企业信息公示后,即被全社会知晓,会对市场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通过技术手段,将信息修改的内容、时间等记录在企业公示的信息中,全部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1. 个体工商户登录新疆工商行政管理网(网址:http://www.xjaic.gov.cn/),点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图标,进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 图标。
2. 选择“个体户登录”,输入字号名称、注册号、联络人员姓名、验证码,点击“登录”,通过备案的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后,确认信息无误即可登录。
1.登录后,见下图,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会提示当前用户已报送过本年度的年度报告,确认是否修改年度报告,点击“确定”。
2.进入下图所示界面后,可开始更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内容:
3.年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网站或网店信息”三个标签页信息。选择要修改的标签页,修改具体信息项,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完成该标签页信息的保存并进入下一个标签页;点击“保存并关闭”,完成该标签页信息的保存并关闭当前年报更正页面,待下次登录后继续完成相关信息的更正。
在年度报告更正完毕并保存后,可在“预览并公示”页面查看全部填报内容,并对历次修改的信息项以红色标注,确认所填内容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系统弹出提示框供用户再次确认是否确定提交,用户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进行完整性检查后若提示提交成功,则完成此次年报更正并向社会公示。
如个体工商户在预览中发现更正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可以选择相应标签页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预览确认所填内容无误,点击“提交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1.个体工商户登录新疆工商行政管理网(网址:http://www.xjaic.gov.cn/),点击“表格下载”图标,进入“个体私营”,选择“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文件下载。
2.到登记机关办事大厅领取书式“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认真填写下表, 确认无误后,由经营者或委托人签名盖章后,向登记机关报送。
个体工商户选择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 年度)
营业执照注册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可以自主选择年度报告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选择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新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第(三)、(四)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联系方式信息、开设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应当填写截至填报当天的最新情况,其他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情况。
(三)在年度报告规定期限之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视为未报送。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五)个体工商户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 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一)个体工商户未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决定,并通过新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