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发布时间:2018-06-30 17:56:47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尼特右旗管理部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锡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尼特右旗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在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甲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连续4个月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并遵照上述之规定。甲方缴存资金接受锡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尼特右旗管理部的监督管理。为了明确两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1、甲方持《暂行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乙方业务室办缴

存登记,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乙方为符合缴存登记条件的甲方在“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个人账户,用以记载甲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计息、结余等情况。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乙方开户立个人账户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查询个人账户余额等信息。

第二条 缴存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其月平均收入(不得低于锡盟上年度政府部门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为10%-24%

1、甲方申报并经乙方确认的月缴存基数为 元。

2、甲方自主选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 %

3、甲方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自主采用年存、季存和月缴三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可分别于每年首月、每季首月、每月的1日前将应缴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我管理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甲方选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年存 季存 月缴

4、缴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月开始,甲方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甲方账户注销。如甲方连续欠缴4个月,乙方有权封存其账户,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直至甲方补缴后方可解封帐户。

5、缴存信息查询。甲方可随时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开户银行自助终端或通过12329咨询电话查询个人账户信息,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对银行自助终端查询结果有疑义的,可持有效身份证到乙方业务室核实。

第三条 提取

1、甲方有权根据《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2、甲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扣还款协议》。可通过银行划扣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乙方负责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通过网上支付平台直接划转到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四条 贷款

1、甲方无连续4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关系人的个人信息、贷款的还款记录已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甲方不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3、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甲方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并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甲方连续6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或违反其他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相关规定的,乙方将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有权宣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甲方不履行清偿义务的,乙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追回贷款剩余本息、罚息。乙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须为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五条 其它事项

1、按《暂行办法》规定,甲方对本人提供的缴存登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甲方账户注销。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住址:

服务场所:

手机:

配偶或近亲属手机: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签订时间: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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