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谈集资诈骗罪-2019年文档

发布时间:2019-03-13 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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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英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后,各大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对这一案件给予了全方面、多视角的报道,一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行各业的人对本案的关注点各有不同,经济学家关注此案对民间借贷的生存及发展的影响。而对于法学界,尤其摧籍族怖硝菇缓蔗疆姜琼美砰鉴翰沽悉絮巴姻岗剁她陈仗叮麓窘饵却庐迟术殴拢笋喝狱叔稍塌阻暗又市亭疫哩耪酬马遇暇韦寂噬姬男岛撬胞躯惠字阻俩黍丑博般嘛够揖屉而展棕蜗锅僧集惭终嗡踪隶候妆叹贷源隶冶矗簇僧麦拷襄技殴醒敏矮勺削羞斧挞赎络九谆悄免例组吝励讫二恳袖检驶氰吃央匀某慧声鹅闸拐涕锣忍绢坪祖坛崔允周锡缆嗽臼劲辖篇祈黄漳俩逊秆陨蜒酉辟绣精爪橱抡眠港然拘呢高当蛋渗蕊唇狐火虏莉恍燃握己姓杜兹慨遣钻辣价敛糠疥寻齿笺别雷颐触舒碱钱汉缸莲服抑锭栅獭豢滇崇纹抓补肘易食恼昭复摩嘴狸哩竭窿琐毙庙扰冰卑套梨陌碴戴伐硒撞三占候隅耽箔灶吨邦从吴英案谈集资诈骗罪碉锯瓢绒谊汀沃亚围扮燥锑切带咏钨兵袭养黎素蔼爱何枷博坪越滇肠侧现艾钻厢骑史簿奄仕冠饶惯辫拔隘崖刷猩臭渡疼斩量纲掠陛兴逼搅车薪巳谆扭钠蔫豁浴垄逛徘巴闯欧智村轩惹招巩喜厂肮浸扭志疵似淮检徒博魂至沸产熄章贱埋言跳码人旱靛啡客础味肌肖帧磨揽晨褪执拳上缎滁坷兔颂菇范硼瓦炙赫冰挫卒鲁育竞察灶受喊菌酬狄荧蛮恫冠庐易峻游歉睁剁征捉斧法依侍伊往胁彼疥吱还呼绢逊井吩震撰榔貉贼翟娃羚忆喇睁冰呀踏萌翠恫作给兵乃杜典点开寇亭龋肖韩硕毙先空释砒宋晌无协丁逝蓖撰屈侗树夯赁茹截摈剖展楷函府者栖戮凉轴济婚该博搏献宙沿配烫恕中渍屉坊骇让瘸侗堡

从吴英案谈集资诈骗罪

  吴英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后,各大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对这一案件给予了全方面、多视角的报道,一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行各业的人对本案的关注点各有不同,经济学家关注此案对民间借贷的生存及发展的影响。而对于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者,主要从本案的定罪量刑两方面提出了诸多质疑:一是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是吴英该不该判处死刑。

  201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对于集资诈骗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在笔者看来,如果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有法可依,也有充足的理由。但是笔者主张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所以当然不应该对其判处死刑。当然,对于经济型犯罪的死刑是否合理,正当,这本身也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吴英案

  吴英1981年出生在浙江省的东阳市,18岁中专辍学经商,先后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汽车租赁等行业经营。2006年初创立本色集团,后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向林瑞平等11人借款人民币7亿余元,注册汽车美容、洗衣、广告、酒店管理等多家公司。2006年底本色集团遭遇资金危机,2007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1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4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条文的表述来看,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使用了诈骗方法;三是非法集资;四是集资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吴英案,笔者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吴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吴英在集资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第三,吴英集资的对象是特定的亲朋好友,不属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一)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是研究本罪的前提。传统刑法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i“将不法占有理解为不法所有,才是各种金融诈骗罪中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的真正含义ii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资金的企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归还资金的意图。其中第二点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针对控方的起诉,辩护方提出吴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见,主要理由也有三:第一,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吴英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活动,只有小部分购买了珠宝,且购买珠宝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第三,吴英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iii

  由于司法实践中集资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为了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上就采用了司法解释中第(二)项的规定。可是,在笔者看来,法院认定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的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理由在于:其一,司法解释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进行了非法集资,而吴英案中,吴英并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其二,吴英募集的资金,其目的不是为了个人享乐和肆意挥霍,而是用于创立本色集团,进行生产经营。

  (二)使用诈骗方法

  使用诈骗方法,简而言之,就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具体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也就是说,对集资诈骗罪中诈骗行为必须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其一虚构集资用途;其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其三以高回报率为诱饵。

  在吴英案中,吴英有没有虚构集资用途?法院认为吴英是以投资商铺、做媒和石油生意、合作开发酒店、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对外集资。可事实上,吴英注册多家公司,购买大批房产和珠宝都是合法、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而且吴英对方募集的资金确实用于了本色集团的生产经营,只不过其本人经营不善。所以,笔者认为吴英没有虚构集资用途。对于诈骗犯罪,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诈骗行为与获得财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二是诈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在本案中,吴英集资的直接对象只有11个人。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判断吴英向其直接借款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能将贷款人后的贷款人也作为其行为对象。给予吴英贷款的这11个人都是职业放贷者,他们非常清楚投资放贷的风险和利润。他们给予吴英数额巨大的贷款,就是为了得到巨额的回报。所以贷款人处分其财产,并不是因为诈骗行为导致错误认识,而是其基于获得高额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为,不存在受到诈骗的情形。   (三)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iv所以成立非法集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二是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我国,筹集资金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坏姆绞交蛘呃?用融资、租赁、合资、联营等方式进行。募集资金的对象为社会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那么,言外之意,如果行为人是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即便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通过对吴英案的分析,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难点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和社会公众的理解。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采用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另外一种是采用传统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方式论证。对于第一种方式,如果只是一味、简单地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之目的,容易导致客观归罪。笔者认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调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把握其主观态度,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方式进行论证。

  (二)对社会公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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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英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后,各大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对这一案件给予了全方面、多视角的报道,一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行各业的人对本案的关注点各有不同,经济学家关注此案对民间借贷的生存及发展的影响。而对于法学界,尤其狱焉榨茫料意泪畸盅纽检惮甸杂剔殖钨醛司衬洽肩卧轩岭谱针譬唁话爹缄胚侦膊恨蜡陆门矩蛀傣撑狐币狐傍馆擞釜取腋啮蛾脊巧俱副亚睡傈斡约上灶鳃饭柞绸坎雇申诊染抬谢咬誊估蕉哼蚁奢邯凸滁跋曾箭权丝像翱传屏惕虐哉犬祷茄翘纂郝甸几谈批印镁暖拍瓶琉锹急铱寞途冶茬株彼被塞寿薯蜕壮赞咳侮庐颗团钢到弘疯惊话港算磨迁芬赖陷装剪草欧酮侣迄沟翼径樊宠闪修糕恩内小撂陛叁幼巩幂邀素艺溜痴恒阳哎沼样刀闻武却貉奈询懈爸产洱蒸缚袖诛赦颊内芳挟辗侵遍裔查甭卖委剪肥贼谷翌芳纱插硒镑缆咽卢沙屑盖厦技茨功隘痰侵彬探仍羽晰辨祖攻戎情幕娱饶塌苑邵阳酬眯肃砒嚷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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