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为了公共财产而牺牲个人生命

发布时间:2012-03-08 18:47:22

不应该为了公共财产而牺牲个人生命

|

财产: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公共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应该:

“应该”的本质就是取最大值或极大值。从价值论的角度,“应该”的本质就是从众多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行为中取其价值量或价值率的最大值或极大值。即,应该是带有一种社会大多数的要求与被迫。

二、

1、牺牲是一种极端。我们需要客观公正地对待身边的突发事件、困境危险。社会正义,这种义正辞严的教育,却往往因为标准定得过高、增加了实施的难度,一遇到冰冷的现实就稍显脆弱,从而容易走向极端。不是走向遇到坏人、危险就硬上蛮干受伤牺牲的极端,就是在现实中碰了壁,只有救人的热心而无救人的智谋、技能,往往除了一声喝彩之外别无他用。相反,机智逃生、安全自救往往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保护公共财产理所应当,牺牲却是一种极端的悲剧。“割肉饲鹰,舍身饲虎”,是盲目的冲动。

2、保护公共财产也应符合现代社会时代背景。雷锋是特定时代的人物,但其精神实质没有时代局限性。当代社会,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一个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除了经济价值,还有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殊死搏斗不必然是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而可能是封建流毒的外在表现。抛头颅洒热血,在过去的年代具有其意义,因为那是一个集权的封建时代。

3、男权主导的封建社会对女子强调“生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座座贞节牌坊,堆积了多少女子的血泪,却成全了男子的虚荣;强权主导的病态社会,也在对人民强调“个人事小,集体事大”,一篇篇光辉榜样的累牍报道,葬送了多少小民的生命,却成全了官员的治理。封建贞操观的基础是男尊女卑,而如今的操守理论后面隐藏的是官尊民卑;封建社会是“君叫臣死”,臣还要“谢主隆恩”,如今是领导要塑造英雄,英雄母亲们还要出来感谢“领导的培养”。由此观之,“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不是什么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英雄主义,只是封建流毒的另一种表达。

战时的军需物资,是战争成败的关键所在,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它值得用鲜血和生命去维护。但是,在众所周知的荒唐年代,一位青年为了抢救被激流冲走的一粒稻谷,而“光荣牺牲”,只因为那是集体的稻谷,该青年便被树立为学习的榜样。这个故事曾经激励过一代人,其中渗透着的无知和愚昧,还有残忍和血腥,令人想来不胜唏嘘。然而即使今天,仍然没有走出这个怪圈和阴影。

4、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而公共财产是在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后的考量,

5、马克思主义认为:集体主义包含三个基本内容:其一,主张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必要时应该而且必须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其二,在集体中应该而且必须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集体利益作贡献;其三,集体应该而且必须关心个人利益,并且理直气壮地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一味盲目地鼓噪他们所谓的“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而忽缺了“集体应该而且必须关心个人利益,并且理直气壮地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这是时代的悲哀。

法律的认可

6、法律的认可。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在刑法上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在民法上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这一行为有三个要件:(1)须有急迫危险。(2)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急迫危险而为避险行为,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3)须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生命无价。公共财产可以再造,而个人生命却具有不可补救。生命无价,似乎在文学抒情上是无可挑剔的,在市民社会也是一条无可辩驳的真理。 “生生大德”,保护生命是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在这个原则面前,其他所有的理由都黯然失色。同时,生命的死亡不同于财产的损失,具有不可补救性。因此,生命价值在市民社会永远处于优先地位。比如船舶在航行中因救助人命而误期或对货物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在船舶优先权项目中,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0.)同时,救助海上遇险之人命通常作为强行法规范(例如《英国商船法,1995》,Article3Partof Schedule 11,参见杨良宜.《海事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382.),并不得主张经济报酬。

生命权和财产权。生命和财产都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所以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市民社会当然以生命权优先,个人可以为信念,为理想采取一种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态度,但从社会、国家制度看,却不能不以保障其社会成员的生命,维护他们正常的生存为其最优先的取向,除非出于保障更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例外考虑。从立法上而言,即确立对“甘洒热血写春秋”的奖励制度,也确立对“紧急避险”的惩罚制度。法律为人们留下选择的空间。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当为法律所否定,但不得以此作为剥夺其紧急避险之权利的理由。

虽外国立法和中国旧律均有与犯罪分子进行英勇斗争的要求,但并没有“殊死斗争”之谓,相反,往往规定了“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之前提,或“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的例外。

7、作为非法学人士的民众,对此事件的评述以压倒性多数的意见支持了姚丽的做法。与此事件遥相呼应的是:2003年北京市教育局对一项实施了15年之久的《中、小学生守则》做了重新修订,删除了鼓励中小学生“敢于斗争”的内容,原有的遇到坏人坏事“敢于斗争”和“见义勇为”等字样被代之以“主动报告”、“遇有侵害,善于斗争”,学会“自救自护”等内容。国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是20年思想解放的无形成果,值得欣喜和欣慰,同时,这也是法治国憧憬和民族生机之所在。而姚丽的不幸又在于,灭绝人性的“传统道德”仍然可以光明正大、大言不惭地大行其道,乃至被阴谋家们玩弄指尖,作为祸国殃民之利器。故此文化心理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建设,依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何时这类“吃人的礼教”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架上,中国的现代化方现曙光。

8、集体利益是由个人利益构成。集体利益只有通过关注个人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如果片面强调为了集体利益,个人应当无条件的做出牺牲,而不考虑利益的大小,其结果是集体利益的总量有减无增,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是不经济的,当然也是非正义的。显而易见,即使政治国家,也不能一概的将财产利益置于生命利益之上,否则也可能发生对正义的背弃。

9、道德绑架。见义勇为,乃是一件高风险的牺牲,而这牺牲若想透过道德修养促成,则要求人们“必须负起这么高道德标准的道德”,因为道德的影响力之大,每个人会背负着自身的道德被质疑的恐惧而被逼做出符合道德的牺牲。可这恰恰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应该”的定义

10、公共财产所创造出的价值与个人生命所创造出的价值不对等。个人生命价值无法估量。

11、一个人牺牲生命保护了公共财产,另一认为牺牲生命就成功的保护了公共财产,人们会大肆宣扬第一个人,会普遍认为第一个人更高尚,这样的想法就是一种变态的盲目的道德崇拜,体现了这个社会扭曲的价值观。

包含三点,生命的至高,保护时需权衡,然后是道德绑架】、、、因为生命至高所以不能无谓的牺牲生命而应有所计划与能力的去保护公共财产,而倘若社会提倡(应该)人们为公共财产牺牲个人生命,那就是道德绑架!!所以不应该、、、、

中国建行女职员姚莉在银行被劫时果断交出柜台上的一万三千元,并安抚哄骗劫匪使其离开而使整个大堂无人伤亡,事后,姚莉自己交出一万三千元弥补银行损失,然而第二天建行一纸公文以严重失职为由将姚莉告上法庭,并要开除公职要求赔偿,姚莉无奈提起申诉,一审判决撤销对姚莉的处分并驳回上诉。事实标示着法律对礼教的胜利,然而,姚莉的无奈,已经不单纯是法律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1、请问对方辩友,附近森林发生火灾你是否会奋不顾身的去救火、、、

难道救火不应当由专业的消防队来进行么?一个初中生,挥舞一根树枝,对伟大而壮丽的救火事业可以贡献多少力量?难道这样的牺牲精神是值得推广的么?可惜作者的观点没有人理睬,皇帝的新装依然被心怀各种目的的成人吹捧和赞颂,乃至19944月,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家屯镇东马屯小学对面的山上发生山火,十几名六年级小学生争先恐后去救火,结果,8个孩子葬身火海。而事后据有关部门评估,那场山火烧毁的都是荒草败叶和不成材的杂木,根本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由此,大连市终于将“中小学生不得参与救火”明文下发,多少反映出认识和立法的进步。然而,这样明显的道理,难道只有透过鲜血的折射才可以感知么?

2、。共产主义的革命导师之一列宁先生也力主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并解释说:“争取解放的伟大的美国革命人民就曾经同当时在美洲、在美国人民家门口拥有殖民地的西班牙和法国帝国主义强盗们达成协议。

汉高祖刘邦曾与匈奴议和,争取时间来培养国力,到汉武帝时才大举反击。唐太宗李世民曾与突厥议和(那时是他父亲李渊做皇帝,但和议实际上是李世民所决定),等到整顿好军队后才派李靖北伐,大破突厥。

议和停战只是策略,决不等于投降。(金庸.《袁崇焕评传》.)在军事实力上不及对方时,暂时妥协无违正义;在因体力和其他情况的限制无力与暴徒对抗时,殊死搏斗也并非是唯一正义之举。列宁指出:“当暴徒把手枪对准我们的太阳穴时,我们说:请把武器和金钱拿去吧,我们以后再用别的方法同你们算帐。”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这位革命导师似乎预见到他的徒子徒孙可能歪曲他的思想而做出了如此明确的指示,

不应该为了公共财产而牺牲个人生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