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范文

发布时间:2017-05-24 10:30:43

代理词

审判长:

作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今天的法庭,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肖桂国,被告聊城市惠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

2015年3月2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1年。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凭证,未记载借款利率。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案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借贷,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凭证虽未记载借款利率,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原告要求两被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以上是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谢谢!

原告代理律师:张耀胜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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