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3 14:24:48

杜村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主持,接受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委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直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一人接受的委托不超过3人。

  第七条 本村选举投票时间自2011916日上午700开始,至当日12:00结束。

第八条 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唱票人1人、计票人1人、监票人1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九条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第十条 本次选举采用《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中设计的第二类选票,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参加选举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符号栏内划“O”,不同意的划“×”,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空格栏内划“O”,不划“O”的视为无效;选票上每个职位划“O”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不许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位,该选项作废,其他划对的职位视为有效;采用“下加”办法计票。划写选票,必须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

第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员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由妇女成员,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得票较多的妇女作为妇女成员进行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三条 投票选举结束后,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及当选人情况统计表,主持人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分别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1814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村委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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