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法部分

发布时间:2023-02-24 10:10:33

合同法部分
第一章债的分类
类型 意定之债与 法定之债
理解
依据债的设立是否容许当事人自由决定
意定之债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与单方允诺 法定之债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缔约
过失
按份之债与 连带之债
据债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进行区分
按份之债:指债务人为数人时,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务人为数人时,各自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债,以法律的明文
规定为前提
简单之债与 选择之债
据标的有无选择性 进行区分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法就标的进行选择 选择之债:标的有多个,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履行
特定之债与 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与 多数人之债
据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进行区分
以特疋物位标的物的位特疋之债;以种类物位标的物的为种类之债 据主体人数进行区分
单一之债,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个主体的债
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个以上主体的债
财物之债与 劳务之债
据债务的内容进行区分
凡债务内容为给付财物的均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借款合同之债 凡债务内容为提供劳务的均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

第二章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质量瑕疵担保 责任 买受人的检验 义务


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应该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应承担违约责任。
1■约定了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


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及时检验)
买受人应在发现标的物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时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受到之日起 量或数量符合约疋。
例外:出卖人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的通知不受时间限制。

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概念
买卖合同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1■一般以交付为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2■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因买受人的缘故致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
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B露(路)货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C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转移至买受人
D出卖人按约定或在标的物无须运输的情况下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
约定未取标的物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E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若头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
买受人违反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起
承担 规则
后果

谁承担风险,谁承担标的物的损失
【小试牛刀】
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
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 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 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AB
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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