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0-07-25 10:44:12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5篇)

(篇一)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收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部门预、决算管理

        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有关政策规定,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地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并统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机关各类经费收支必须编制年度预算,尤其各类专项经费要根据预算年度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由业务科室提出,财务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核定并批复,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核定指标执行,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年末根据预算批复的指标数和实际经费支出,认真核对、及时清查,办理好部门年终决算,并科学地进行财务分析。

       二、加强资金收入管理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局机关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及时上交市财政收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资金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功效。

       1. 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工资政策规定和津补贴改革精神,以规定程序和审批标准予以发放,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各类福利补贴费。

       临时、借用人员的人员经费(含各种补贴费、养老保险费等)发放数,控制在市财政局核定额度内。

       2. 办公经费:购置大额办公用品,发票需附数量、单价清单,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办公室负责人确认,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3. 差旅费: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乘用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出差补贴,按照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执行。

       4. 电脑维修、耗材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加强监督管理,节约合理使用,并指定电脑公司提供服务。

       5. 印刷费:机关能够打印的,必须在内部打印,大额印刷费(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事前须经财务核准,与年初预算指标相符。

       6. “三公经费:从严控制出国费、接待费、交通费等三公经费。接待费严格按照本局已制定的接待费管理制度执行。交通费按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7. 会议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乐清市委办 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的通知》(乐委办发〔**164号)相关规定执行,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会议事前审批和监督管理,从严控制会议经费支出。

        会议用餐标准、报销制度原则上参照本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召开会议前,须由业务科室进行会议费用审批程序,会议费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人员签到等。

      在机关内部能够安排会议场所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外租借酒店等场所开会,会议用餐严格按照每人不超过60元实行工作餐,一般在食堂安排工作餐。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服务单位的,须事先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安排到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否则不予报销。原则上同城与会人员不安排用餐,半天会议不安排用餐,不得超预算使用会议经费。

       8. 培训费:事前已经批准的各类函授、自学考、业务培训等,须在拿到合格证书后,按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附合格证书复印件。

          9. 现金报销范围,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般情况用转账形式支付款项。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尤其在1000元以上的购买物品、印刷费、接待费、会议费等不得自行以现金支付。

      10.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外来票据100元以上报销需正式发票,1000元以上原则需2人以上(含2人)经办。

         11. 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市会计核算中心规定和国库支付程序执行,实行一票三人签字,即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由单位业务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应有办公室负责人证明的票据,要先签署意见),而后财务主办对报账单及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并签章,财务室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如属于转账形式支付的,要写清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对特定用途的专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12. 财务人员在受理报销票据时,应根据审批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认真审查票据,对不符合财政制度的有权拒绝支付。

       13、单笔经费支出3万元以上的,需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再予以支出;单笔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需在召开党组会前三天向纪检组报备,再经党组研究同意后,予以支出。

         五、加强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是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并已列入年初政府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不得自行采购。购置前需由办公室统一提出,并经局长同意,财务登帐入册。

       2. 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按规定程序,由办公室报市国资局审批核准,并进行财务核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对自行处理者,要追究资产使用人责任,并照价赔偿。

       3. 闲置资产(房屋)出租管理

       加强闲置资产(房屋)出租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分管领导牵头,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纪委监察室等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负责对闲置房屋的清理、出租招标定价、签订合同、催收租金、维修等管理工作。对出租房进行登记造册,对租主的房屋使用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房屋安全完好。

房屋出租应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房介、媒体等多种渠道传递信息,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价。房屋租金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及时上交市财政预算外收入专户。

           六、公务卡使用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乐委办发〔**112号)文件执行。除在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要实行公务卡消费,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下: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支出。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等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经办人应填写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说明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监督和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安全,促进财务内控制度建设,确保民政事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总  

1、财务管理的原则:严守财经纪律,坚持量入为出;严禁奢侈浪费,坚持勤俭节约;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廉洁从政。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财务行为,合理编制预算,注重节约开支,确保资产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机关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

3、局计财科为财务预算、决算、财政规划、财务控制和财务管理的责任部门。

4、局财务管理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并接受人大、社会和群众监督。

、经费预算

5、局计财科负责每年九月底前,按有关规定上报次年的财务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财政局,并按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三、经费支出

6、文印费:文印工作一般应在本局文印室统一承办,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的,应交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科室人员进行打印,并经办公室或指定经办人员统一结帐。

7、报刊、资料经费:订阅局机关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购回的资料由办公室统一配发管理。退休人员按规定限额标准自行订购报销。

8、接待费:必须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各级接待制度。所有接待工作,均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报《公务接待呈批单》,提交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安排办理。

9、差旅费支出:实行对出差人员外出控制和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的申请制度,执行公务卡报销和银行转账制度,从严控制现金支出和流量。出差报销办法和途中补助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10、凡购置大宗商品和购置批量办公设备,必须报黄山市采购办平台按文件规定和相关程序申报统一招标采购。或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购买。

11、日常办公用品需到商店购买的,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购买并保证使用,同时做好相应申报审批记录,除特殊情况外,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严格执行配置规定和开支标准,本部干部职工都注重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经费.

12、所有经费支出实行分管领导把关、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一把手监督制度。执行由科室经办人申报签字、分管领导审查、财务科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字报销的报销制度。

四、资产管理

13、固定资产和各种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科室或使用人为财物保管责任人,负责财产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各种修缮和办公物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科室不得自行修缮和购置。财务科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明细帐,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4、职工调出或退休时,分配给个人使用或保管的物品,应办理交接手续。拒绝或故意不交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5、对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防止损坏、遗失。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借、出租、转让。

16、凡因保管不善,人为损坏,违章操作或私自外借而造成物品损坏、遗失、被盗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控制监督

17、财务报销时,必须凭原始发票、申请审批单、报销单(数额大的附用款专题报告),由经手人签字、注明支出事由、用途,科室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签字,部门一把手监督审核、主管财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违反财政纪律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支付。

18、三公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公示。

19、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财务凭证、帐簿,不得遗失、损坏凭证、帐簿,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销毁凭证、帐簿。

20、财务人员要按现金管理和银行财政现行管理结算制度以及本制度要求,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财政往来账户结算业务,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

21、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财务档案损失的,对不能坚持原则而支付的,甚至明知故犯违反财务制度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虚列项目支出,骗取报销或应由个人开支资金的到单位报销,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22、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另行规定。

2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

为进一步理顺局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现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财务集中办公。局财务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并组织开展财经法规和政策学习,定期开展检查和内部审计。

(二)局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具体管理账户为:市水利局本级、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库管理站、市农村水利站、市河道管理站、市用水管理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市水政渔业执法局、市水环境综合整治中心、市水文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曹娥江引水工程管理处、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中心、市河道综合整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集中办公,出纳工作在相关单位开展。

二、预算管理

(一)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市财政关于预算编制要求,局财务负责做好部门预算布置工作。各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每个项目应结合实际工作,做到基础数据清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预算编制布置会后二十天内,各处室(单位)应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所涉项目预算草案,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后送局财务。局财务完成预算编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财政。

(二)项目财政性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绩效目标申报,各处室(单位)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应同时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评审表》,由局财务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初审,财政绩效处对绩效目标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局财务应及时通知相关处室(单位)进行修改。

(三)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处室(单位)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对审核确定的预算,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全年预算的顺利执行。对超预算的开支,局财务有权拒付。

三、计划审批

(一)各处室(单位)需要安排年度预算内项目资金时,应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报局财务,由局财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批复后使用。

(二)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使用,由处室(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市水利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的处室(单位),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由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审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审查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其他实行财务集中办公的单位,参照局上述规定,自行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制度。除市河道综合整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外,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应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财务审批

(一)局机关及纳入局统筹管理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审批报销制度,其他未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除差旅费以外的所有报销凭证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单据报销填制凭证时,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三)按照分级负责、简化程序的原则,**元以下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市水利局财务报销审批单(一)》,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局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元以上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市水利局财务报销审批单(二)》,并附具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局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四)领用转账支票必须填制转账支票领用单,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转账支票从领用之日起3天内必须使用,一周内办好签字等报销手续,如不使用应及时退还局财务。因公暂借现金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元以下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事毕经手人应尽快办理清结手续。

(五)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局财务报销,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

(六)局财务要加强发票管理,落实专人保管、专人填票、章票分离。领用发票人员要向局财务一月结报一次。

五、资产管理

(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纳入局统筹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领用、退还财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局财务应登记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要填明购置数量、单价、金额,以便财产登记。局办公室设财产物资保管员,对局财产物资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定期与局财务进行账实核对。

(三)现有资产要全面清理、登记、张贴标记,并定期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由办公室与财产使用处室(单位)进行财产清查核对一次。

(四)财产的转移,要及时做好财产移交登记手续。对确需报废的财产,经局领导及财政机关同意后办理注销财产登记手续。

(五)未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相应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六、有关费用报销标准

(一)公务卡使用。根据财务结算中心规定和《**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以及某些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结算支出,并填写现金报销说明书。

(二)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市财行〔**1号),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原则。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费限额标准,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包干,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天120元。

**市出差,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4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内诸暨、新昌、嵊州出差,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30元标准包干使用,

(三)公务接待费。根据《**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试行)》,由各处室(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应填写《**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用餐内部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确定用餐地点及标准。公务接待实行餐结餐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餐费发票、用餐清单、POS机刷卡小票以及公务接待内部审批单、有关来函或通知等。

(四)会议(培训、考察)费。会议(培训)召开需填写《会议、培训费用预算表》,经财政批复后召开。会期一般控制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报到和清场期半天。以会场所在地代表为主的会议以及会议人数少于50人的会议应尽可能利用内部会议室。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会标席签等其他杂费。标准在400//人以内,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支出,凡不属会议(培训)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需提交会议(培训)通知、签到单、《预算表》、结算中心审批单、原始发票、明细费用清单、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流程审批单,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

(五)继续教育费。继续教育费用按市财政局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参加继续教育前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离退休人员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每学期限报两门课学费。

(六)职工慰问费。因突发意外灾害、大病住院治疗、直系亲属丧故,在职职工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合同制聘用人员一次性慰问金800元。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给予600元左右实物慰问。在职职工生日慰问金每人300元,计划生育子女慰问每人600元左右实物。

(七)独生子女慰问费。在职职工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及以下)慰问费每年60元。独生子女幼儿园保缴费每月补贴5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承担,上半年在母亲方,下半年在父亲方报销,每年最高报销250元。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方单位报销,在不同所在地工作的双职工,在子女入园所在地一方报销。

(八)住房维修费用。已出售的职工福利分房,其公用部分维修,由办公室先报计划,后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维修基金,待资金落实后,进入维修付款。凡无资金来源计划,其公用部分以外的维修均由产权人承担。

七、其他

(一)局财务应按月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局主要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

(二)局内审领导小组应按照不少于三年一轮的要求,对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局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四)对内审和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原**6月编印的《**市水利局制度汇编》中的 “**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篇四)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管理、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合法合规、行为规范、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完善财务档案;

(二)合理编制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三)强化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对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机关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机关所有收入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工作计划,办公室每年编制下年度各项经费预算方案。机关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原则和使用计划,提请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条  年度无支出计划及临时性的支出项目,经确认需要在年度安排支出的,由各委(室)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资金到位后,再办理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项目,无经费预算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般不予预支和垫支。

第六条  机关经费支出实行每月统计、半年结算、年终决算。年终各项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向秘书长会议报告。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实行事前申报审核制度。机关办公经费和各委(室)经费支出,每次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人工工资支出),由相关委(室)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用款申请详单,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签。

第八条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一次性采购在5万以上或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上的需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货物、服务、工程采购还需分管机关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第九条  严格报账程序,按权限审批。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切实把好经费报支审批关。所有经费支出均由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才能报销。一次性(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条  规范票据报支审批手续。

(一)所支经费票据必须规范,符合财务要求,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各项要素必须填写完整,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委、室负责人)先后签字,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除核算往来款项外,不得使用收据报销入账。

(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提供验收证明。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机关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统一由机关管理使用,主要开支项目如下:

(一)办公费:机关办公用品由行政科统一采购、分发,各委(室)领用登记。

(二)印刷费:机关所有文件资料及其它印刷由秘书科台帐登记、核实数量,行政科办理结算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印刷合同、印刷清单等资料。

(三)车辆使用费:包括机关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公车的经费使用按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财政局下达的公车运行费用控制数。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的方式,先由驾驶员提出维修意见,再由行政科统一送修理单位进行维修。

(四)差旅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标部分及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自理。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或学习考察审批件,机(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

(五)会议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六)培训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单(手签)、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七)公务接待费:按机关接待工作管理制度执行,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场所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八)维修费:包括房屋维修、设备维修,由行政科负责办理。大额房屋维修支出,应提供集体决策文件、合同、招投标资料、预算评审、结算审计等资料。

(九)办公设备购置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办理。委室电脑及数码产品购置在其专项经费中列支。报销时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合同、招投标资料、采购验收单等资料,经过集体决策的,需提供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记录。

(十)图书资料购置费:常委会领导和机关各委(室)的报刊征订由秘书科统一负责;购置各类图书、资料,按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报委(室)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购买。报销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采购清单等资料。

(十一)走访慰问费:应注明走访慰问的具体时间、事项和走访慰问对象姓名,有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的报销时应作为附件。

(十二)党建活动费:严格执行《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支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应提供活动方案及租车、住宿、场地等各类费用的发票。

(十三)工会活动费: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其他预算公用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开支。由财政拨入机关的代表大会经费、常委会会议费、代表联络及活动经费、业务费、监督经费、宣传费、接待费等机关专项经费(含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来的经费),应按照部门项目预算对应的科目内容及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列支,专款专用,据实报销,专项经费不得作为奖金、补助及福利费开支。严格审批程序,对超过专项预算与支出范围的开支不予报销。

(一)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机关统筹安排,用于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期间发生的各项开支。

(二)各委(室)业务费和专项经费:在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主要用于各委(室)各项业务活动和项目开支,已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人大代表联络及活动经费:在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主要用于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包括订阅学习资料、培训、接待代表、看望慰问代表等,已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支付结算方式。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确实不具备结算条件的,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使用现金完成交易。

公务卡刷卡结算后,以公务卡交易凭条(即POS小票客户存根联)作为报销凭证,由于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消费无法取得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的,需提供网络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以私借或挪用公款,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委(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后,按权限属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超过5000元的报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经过审批后方可支取。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2万元(含2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借支需报送现金使用明细计划,还需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批。

借用现金应在一个月内报销结账和还款。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科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科通知其所在委(室),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熟练掌握财务制度,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  建立内部牵制、监督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和岗位轮换制度,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

第十七条  所有支出均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外购劳(服)务应有纪检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纪检、巡视巡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机关经济事项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1129日起执行。原潭常办〔**7号文件同步作废。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篇五)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坚持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确保重点,开源节流,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计财科结合年度工作负责编制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每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财政局核准。

(二)遵循有预算才有支出的原则。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年初拟定当年会议及大型业务活动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汇总提交局办公会审核通过。

二、严格财务审批报账程序

(一)实行先审批后报账制度。机关经费开支实行按不等支出数额分级审批。招待费开支在500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开支在**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审批;招待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开支在**元(含**元)以上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审批后,报局长审批。

(二)规范财务报账程序。报账人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并粘贴相关附件,分别由报销人、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务主管人员签字,最终报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室审核报销。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求转账支付,财政统一实行公务卡系统支付后,按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机关报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

(三)规范借支管理。机关职工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个人借用公款。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需要预支公款的,要从严控制数额。预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预支在5000元以上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批。出差返回或办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财务室结算并归还预支款项。

三、规范公务开支管理

(一)加强办公设备用品的采购管理。各科室(包括老干部活动中心)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有零星物品的采购须先提出购置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统一购买。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大型物品购置,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报批办理。

(二)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用。公务接待要本着对口接待,热情周到,坚持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接待标准。坚持事前审批制度,凡业务招待,须事前填写《业务招待费用审批单》。午餐招待严禁饮酒。凡招待开支,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

(三)加强出差及差旅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凡公务出差,事前要依据会议通知或工作安排报批。科长以下干部职工在市内外的一般性公务出差,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到市外考察培训性质的出差,须经局长批准;科长到市辖内县市出差,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到市以外的任何类型的出差,须经局长批准;副县以上干部到城区以外出差须经局长批准,并报办公室。

出差人员的各类补助费严格按照《十堰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办发[**8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严禁借出差、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名义擅自外出、绕道游玩,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因工作需要,非机关人员随同或顶替出差,除特殊情况外,机关不予报销。本系统外的学校或单位请求有职能联系的科室协调工作发生的费用,机关不予报销。出差结束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办理差旅费结算手续。

(四)加强办公文印管理。实行办公用纸双面使用或重复使用,推进无纸化办公。各科室凡确需打(复)印的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审批。财务室严格按照管理程序认真审核报销。

(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按《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办发[**88号文件)规定,从严控制会期,从严控制会议费支出。会议召开地代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住宿。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发放纪念品。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从严控制发放奖金或奖品。

(六)规范慰问支出标准。机关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每人每次慰问金不得超过500元(仅限于局长、住院职工所在科室的分管领导、工会及本科室人员的看望)。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及双方父母)亡故,吊唁费不得超过1000元。

(七)加强车辆费用管理。机关车辆发生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桥)费等开支,由办公室车辆主管人员严格控制,凡发生的费用均须车管人员审核登记。驾驶员违章驾驶、停放,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余额部分根据责任认定比例分担。

(八)加强水电和办公电话管理。倡导节约水电,推广使用节能灯,办公室、通道照明灯要做到少开灯,随手关灯,不班关灯。从严控制长途电话,做到言简意赅,尽可能缩短通话时间,减少电话费支出。

四、加强政策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具有政策性收费职能的业务科室,要从严掌握经费支出,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收费业务发生前,均要制订详细收支预算,分别报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方可执行。所有收费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财务室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核销,当年发生的收支业务当年结清。

五、严肃财经纪律

各科室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开设临时账户,严禁隐瞒、截留、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基层乱摊派、乱收费,严禁到基层单位报销私人发票或转借开支。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相关科室或当事人承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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