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金融监管目标

发布时间:2016-05-16 08:58:47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5年23期 291论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古小刚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1464 摘要:地方金融监管的合法性已不容置疑,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立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其监管目标。与中央监管当局监管目标相区别,这些目标包括: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制化。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目标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23-0291-02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对正规金融的监管,但是地方民间金融也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某些地方甚至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对于地方民间金融行为不能仅从个体权利的维护和刑事犯罪的角度进行司法干预,应该在引导其积极发展前提下有效遏制其缺陷,实施必要的地方金融监管。地方民间金融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地方金融监管的目标,包括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制化。1 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区域金融风险(Regional Financial Risk )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由于部分金融机构或某些金融活动而形成的引起各种损失的可能性,其范围介于个体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两者之间。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体系由于资本实力有限,抗风险能力更加脆弱,一旦爆发危机可能会对地方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符合经济理性,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金融改革滞后,各金融机构普遍将规模扩大作为追求利益的重要手段,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严重偏差。民间金融机构由于缺乏监管更是如此: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重收益,轻风控。这种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造成分支机构过多,人员和经营规模增长过快,而内控制度、管理机制、现代法人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大大落后于规模的扩张,使得各种风险在资产规模扩大的同时,也不断积累起来。金融监管存在缺陷。我国金融业已经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格局,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当前金融监管存在重计划性、行政性的特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与业务发展对监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存在盲点。金融监管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偏重于机构审批,稽核监督也仅限于合规性检查,这种做法离现代的风险监管相去甚远,难于适应市场金融的要求。二是金融监管手段落后。金融基本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实际监管中难以实施有效的依法监管。三是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目前金融监管人员大多是操作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少,人员结构、思想观念、业务能力金融业发展的要求。社会信用问题。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但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55亿元,约占GDP 的57%。如果加上因信用缺失而引起的交易成本增加、市场流通迟缓等损失,无疑更加可怕。当前,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突出表现为社会信用体系发育不良与失信现象严重并存。地方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加强对民间金融体系的监管,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2 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的繁荣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撑。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地爆发的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充分地表明了:国家安全并非简单地表现为国防安全,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相比于资金实力雄厚的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地方性的民间金融机构由于本身资本金较少,管理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对金融安全性的要求更高,需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培育一个安全的金融环境。由于金融在世界各国的特殊地位及金融业对一国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强大渗透能力,一旦失控,势必会造成整个经济体系的坍塌,最终引发剧烈社会动荡,所以地方金融是国家整体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至为重要。金融风险的存在是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具有较强的社会扩散性和巨大的危害性。地方金融安全和稳定具有不同于全国性金融稳定的特征。大型金融机构的稳定更可能产生全国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而地方金融稳定的发展,既可能是由于大型金融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引起,也可能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引起,还可能是这些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交叉引起,现实中引起一方金融动荡和社会风险的。如果前面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民间金融所特别实施的行为,那么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就不仅要着眼于地方民间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的处理,还要防止地方民间金融和大型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民间金融之间可能的交叉感染,需要和原有的一行三会体系建立协同工作制度。3 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及发展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是地缘优势,地方政府置身于地方金融生态之中,能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科学有效的改革决策;二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本区域的金融市场较为了解,尤其是对民间金融体系,相对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具有信息优势,更能够把握地方金融现状,制定出具有针对性改革方案。地方政府及其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体系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具有地方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原动力。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决策,地方政府在获得地方经济决策、调节权和部分财力支配权而成为地方社会经济的决策主体的同时,也承担着组织、管理、协调地方社会、经济的重任;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运用中央政府赋予的经济决策权,努力培植自身财源扩大财政收入,才能维护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所需的各类开支。在政府财力有限和企业自身积累能力较弱,社会资金的积聚和分配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中介和转化的背景下,金融已成为地方企业发展和投资项目的主要资金供给渠道。因而,金融为地方企业和建设项目积聚和分配资金的数量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增长的速度。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在地方政策性融资、经济结构调整、缩小地区间经济差异等方面,仍难完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有必要给地方政府下放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和资金融通权,使地方政府在承担建设任务的同时,能运用金融手段为地方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快速增长服务。其三,随着地方权益的扩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决策主体和经济再调节主体,既有筛选、放大宏观决策信号的独特功能,又有优化地方资源配置和地区产业结构再调节的职能。在制定贯彻地方产业政策时,需要相应的融资政策来引导地方企业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经济调节的需要,因而也就必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融资权限,建设地方性金融机(下转第 2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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