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稳岗补贴申报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18-08-24 21:21:45

2018年稳岗补贴申报有关要求

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88号)的规定,按照省厅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政策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稳岗补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企业类型、上年度社保稽核及缴费情况、劳动关系、资金使用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困难企业于531日前或者第三季度前,其他企业于531日前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申请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申报稳岗补贴的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含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济宁市2017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1%);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企业的适用范围

(一)困难企业。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1号)规定的困难企业类型:具体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5类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

(二)新增困难企业。《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规定的新增困难企业分为三种情形:单位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单位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

(三)其他企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规定,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四)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企业。《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规定:按照国家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属于困难企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享受稳岗补贴;对于列入国家、省和市去产能计划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的企业,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五、企业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领取稳岗补贴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济宁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格需用A4纸正反面打印,申请困难企业的使用附件1;申报其他企业的使用附件2);

3、企业上年度稳岗补贴使用说明及支出明细账复印件(限上年度已领取稳岗补贴企业);

4、社保稽核证明(济宁市2018年社会保险稽核情况表)复印件(未稽核企业应及时进行稽核,联系电话:2937392);

5、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保缴费明细及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

6、企业裁员证明(县市区劳动关系科出具),企业上年度解除合同人员花名册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

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困难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认定文件。

企业使用派遣人员的,应由用工单位自行申报,派遣机构按缴费账户汇总上报。

附件: 1.《济宁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困难企业)

2.《济宁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其他企业)


附件1

注:本表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

附件2

济宁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

年度其他企业申报用表

县(市、区): 填报日期:

注:本表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

2018年稳岗补贴申报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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