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docx

发布时间:2023-02-15 13:50:31

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运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第三条运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http://www.3mbang.com/
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可作相应调整。第六条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http://www.3m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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