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学 - 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启迪

发布时间:2019-02-23 18:32:58

经济宪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启迪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市场体制的孕育成长需要宪政制度的协调配合。将视野局限于政治宪法、过于注重定性分析的传统宪法学理论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建设与宪政建设同步发展的要求。在西方学术界,正式将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研究的努力,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制度经济学;到70年代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吸收经济学家科斯等人的成果,创立了法律经济学;从宪法的角度研究经济发展,把经济学与宪法学起来研究,则始于以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回顾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有助于宪法学关注经济宪法,借鉴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宪法问题,实况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与研究方法的更新,走向经济宪法学。

  关  词:宪法学,经济宪法,经济学

  经济学关注政治、法律问题,法学注重相关经济因素,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学术传统。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紧密关联,学科理论高度综合化的条件下,总结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过程,对于更新宪法学理论与方法,实现经济宪法学理论创新,是很有意义的。

  一、法学与经济学交汇中的宪法理论

  把政治、法律和经济起来思考的最初尝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亚当。斯密率先结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经济发展,从而开创了古典政治经济学[1]。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尔姆斯大法官在19世纪末曾预言:未来的法律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们[2]。这些早期探索已经昭示着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交融的前景。

  在法学与经济学相互融合的过程中,经济学家在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当了理论先导。法学家则提供阵地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并将两个学科的结合引向系统化。

  (一)旧制度经济学的领域拓展

  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全面暴露了市场体制的缺陷,动摇了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念。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使经济活动与法律事务的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学开始向法学渗透,形成了以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主张法制居先于经济,明确地将财产权和法律制度纳入经济学范围,宪法在其中也受到重视。康芒斯认为,法院对经济利益冲突的调节系根据宪法上关于合法程序、保护财产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这几方面的条款来行动的,制度经济学试图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经济学里面,或能配合美国司法机构所采取的这种根据宪法的路线.制度经济学虽然通过把宪法和法律纳入经济学范围实现了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但由于未能更新研究方法。以致法律与经济的结合显得随意而松散,宪法问题也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更新

  根据研究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新经济学方法的任务。是由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学派完成的。1960年科斯在《法与经济学杂志》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后来被称为科斯定律的基本思想: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权利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但事实上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因而权利的初始界定必然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的效率.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考察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为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更新了经济学研究方法。该学派对宪法与政治已有一些探讨,以道格拉斯。诺斯和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分析最有代表性。

  诺斯在研究制度变迁时十分注重作为基本制度规则的宪法,认为宪法的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和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效用最大化.其目标是:建立财富与收入分配方式;为竞争界定一个保护体制;设立执法体制的框架以减少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诺斯指出: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他运用产权理沦研究国家,提出了新古典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应对产权结构造成的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负责。国家有三个特征:一是为取得收入而提供保护服务作为交换;二是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个不同的集团设置不同的产权;三是面对其他国家或国内潜在统治者的竞争。因而国家有双重目的,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以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的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就成为国家兴衰的原因。

经济宪法学 - 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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