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3 09:54:23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16年案例8月20日,成都红星路,王女士展示仲裁裁决书。

王女士原是成都龙泉驿区一家企业的高管,生病前她每月拿到手的工资有6000元,生病后却只领到了200多元。经过咨询她发现,成都市还存在另一种病假工资算法,按照这套标准,她的病假工资应有5000多元。而导致病假工资出现巨大差距的原因是,各区县按照两份文件的标准在执行。

昨日,顶着烈日,53岁的王女士依然在为自己的病假工资奔波。开庭原本定于7月31日,但因为法官突然生病,日期延后。其实王女士也很想知道,法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是多少?

在生病前,她原本是成都龙泉驿区一家企业的高管,每月拿到手的工资有6000元。但生病后的第二个月,她只领到了200多元的工资。“我的病假工资到底怎么算?”她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曾咨询律师,还打听过成都各区县病假工资的执行情况,发现成都还存在另一种标准,按照这套标准,她每月拿到手的病假工资应有5000多元。

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不仅龙泉,成都主城区6个区的人社局对于病假工资的执行标准,也有着不同理解。这一切,又牵涉到两份不同的文件,其中一份25年前的地方法规文件是否依然有效,将影响到包括王女士在内的众多上班族的病假工资收入。

病前工资6000多

病后变成200多

王女士与公司彻底闹翻是在今年4月初,当时她因为颈椎和腰椎部位的疾病,在医院里已经躺了近两个月,而单位发放给她的3月工资,扣除社保就只有200多元。

她从1995年到这家企业上班,从普通的会计人员成为财务主管,担任工会主席,十多年的工作经历让她对单位的感情很深。在住院期间,还曾应单位要求,回单位帮助处理财务问题。

在生病前,她每个月的工资是8000元左右,减去社保等款项,拿到手的也有6000多,可是2月19日生病后,她第一次领工资是3051.8元,第二次到手的工资就变成了285.45元。

王女士曾找单位理论,但单位给出的答复是,他们曾咨询过当地劳动部门,她2月的工资是按照她实际出勤天数计算,3月的工资则是按龙泉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也就是说如果不扣社保,单位发给她的工资是800多元。

王女士实在接受不了单位的做法,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追讨病假工资和劳动补偿金。

差距超4000元

25前的文件不适用?

6月24日,龙泉驿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王女士4月到6月的病假工资。但补发的标准依然是不低于龙泉驿区现行最低工资的80%。

在这份裁决书中,提到了一份在1988年由四川省政府发布的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和一份同年由原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发布的川劳人险(1988)034号文件,在这两份文件中,提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职工的病假工资算法,应该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以工龄长短划分百分比,进行计算。如果照此算法,王女士每月的病假工资,除开社保,也应有5000多元。这与单位发放的病假工资数目有4000多元的差距。

但龙泉驿区仲裁委认为,川府发170号文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有具体适用范围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王女士工作的单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并不适用。

随后,王女士向成都另一个区的劳动部门进行了咨询,得到了另一个答案:该区的病假工资执行标准,依据的就是25前的那份文件,王女士的情况适用于文件中的规定。

“有关规定”不明

按最低工资支付?

那么,王女士的病假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算法,依据出自哪里呢?记者经过查询发现,原国家劳动部1995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9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第99条中,提到“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那么“有关规定”所指是什么?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算不算有关规定,记者没有找到明确答案。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的王黎明律师在对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进行梳理后表示,这份文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地、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但企业性单位到底包括哪些,私企、外企是否包括在内未能找到明确说明。

调查

6个主城区 病假工资两种算法

王女士的病假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今年8月,华西都市报记者先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号码咨询,又向成都主城区6个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了咨询,发现在病假工资这个问题上,各个区给出的答案,无论在法律依据上,还是在算法上都存在差异。

高新区是按照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在执行病假工资标准,也就是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百分比,进行发放。而青羊区(微博)的咨询人员提到了原国家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认为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其余4个区的咨询人员答复比较模糊,但在解释中都倾向于:只要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合乎规定。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在成都范围内,对于病假工资存在两种算法,这两种算法又依据两种不同的法律逻辑,这两种法律逻辑的交织点在于:25年前的川府170号文件是否依然有效。

算账 计算办法不同 工资差距巨大

目前成都范围内的两种病假工资执行标准,会让上班族的病假工资产生巨大差距。

根据成都市政府和市统计局发布的文件,今年成都主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200元,而2012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38221元,按月工资四舍五入为3200元。

如果一名职工在成都一家企业上班12年,月工资为3200元,今年请病假刚好一个月。按川府170号文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80%,他在病假这个月里,不扣社保等款项,应该领到2560元。

而以不低于成都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他在病假这一个月里,不扣社保等款项能拿到的工资只有960元。两种算法的结果相差1600元,这个差距刚好等于他正常月工资一半。对于上班族来说,月工资收入越高,两种算法出现的差距就会越大。比如王女士月工资是8000元,在两种算法下,病假工资差距就超出了4000元。

市人社局:25年前的文件尚需明确

为什么在一座城市,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记者分别采访了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四川省人社厅。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对于病假工资的标准,他们是按原劳动部1995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意见》执行。对于企业而言,发放的病假工资应该不低于成都最低工资的80%,这是一条法规红线。对于职工而言,他们建议职工在和单位签订合同时,对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协商,并予以明确,保护自己的权利。

但对于川府170号文件规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这名工作人员说,因为这是一部25年前制定的法规,如今这部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企业,还需要明确。从文件内容上看,至少四川国有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

省人社厅:原劳动部规定是保底条款

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看过材料后说,目前并没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废止的通知,因此这份文件依然有效。其实,这份文件内容与原劳动部1995年制定的文件并不冲突,两者应该结合起来理解。

他说,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提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一个保底条款,而“有关规定”在四川来说,应该是指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因此对于四川的国有企业职工来说,应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

而对于川人劳险(1988)034号文件中提到的“企业性单位”到底指的是什么?这位负责人没有明确答复,但他个人认为王女士的病假工资也应该按照川府170号文件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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