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权益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19 14:46:10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权益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权益的适用作者:赵小计时间:2012-02-27浏览量24评论000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权益的适用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对于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分析精神病人不同情形,其意义体现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法院在依法分割离婚财产时,或者精神病人作为离婚一方具有生活困难的,应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并将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在离婚后是否能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某些护理和照顾。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依法审查和确认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法院处理时的关键。可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程度,在生活等各方面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尚有一部分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对这些不同情形,在个案中审判人员必须作出认真、准确地划分,以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各类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使之依法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属于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据此由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或者进行特别的照顾和护理。因此,为切实维护精神病人在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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