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动证明

发布时间:2016-06-26 17:09:39

人事调动证明人事调动证明

【调出(从市直单位交流到五区及外市)】

(1)填写《商调干部登记表》一式两份(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2)持《商调干部登记表》和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商调函》到"人才流动"服务台办理商调手续。

【调入(从五区及外市交流到市直单位)】

(1)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如调入单位无主管部门,可到"人事代理"服务台联系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的代理意向)须在如下材料上加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学历证件、学历鉴定证明和职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人才流动"服务台审核:

五区及外市在职人才:《商调干部登记表》一式三份;

流动人员:《佛山市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审核表》一式三份;

(2)经审核同意办理调动手续的,须提供全部商调及档案材料,经审核后,发出《调动通知》。

#FormatImgID_0#干部异地调进指南

1、持《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以下材料到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户籍科(佛山市季华五路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领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所有材料必须提供A4纸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调动人员、随迁人员原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及住址)、随迁子女出生证、户籍地出具的户籍证明;

迁入单位集体户口的人员,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住址页、单位接收证明;

迁入配偶户口簿的人员,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地址一页及有配偶姓名一页。

2、本人持《调动通知》及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先回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其中包括办理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户口关系迁移证等);

3、本人携带上述行政介绍信、《户口关系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先到"人才调动"服务报到(调动人员应亲自前来报到,不得旁人代办),然后再介绍到用人单位;

4、本人携带《佛山市人才中心迁移户口关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入户审批手续。 *注: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如有更改,以其部门的通知要求为准。

#FormatImgID_1#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佛发[1999]12)的精神,佛山市引进人才工作开设特别通道。对外地来佛山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的(含本科)学历或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才,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办证对象

外地来本市工作,无论是用人单位或个人考虑暂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已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

二、办证程序

1、由用人单位到市人才中心索娶填写《特聘工作证》申领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特聘对象的身份证、学历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近期五分免冠相片两张一并送市人才中心交流部;

2、市人才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审核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特聘工作证》;

三、享受的待遇 持《特聘工作证》人员在特聘期内享受本市同类人才待遇。

1、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

2、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规定的,可在现聘用人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3、参加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

4、子女入学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四、其他

1、聘用单位与特聘人员之间要签订聘用协议,如发生纠纷,根据协议内容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特聘人员聘期结束后可续聘,如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应由原聘用单位出具不续聘或解聘意见,并将《特聘工作证》交回市人才中心,其所享受的待遇同时中止;

3、特聘人员如要把户口、人事行政关系转入佛山市,可申请办理调动手续。

人事调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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