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3-10 14:07:55
发布时间:2019-03-10 14:07:5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
(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八年九月
总 说 明
一、为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 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 -31(12) -2017 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作为广西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现行2014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以下简称“14 市政定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 含标准段、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
口、端部井等)及部分排水的新建工程。 是编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 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 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包括第一章“土方工程”,第二章“支护工程”,第三章“ 混凝土、模板和钢筋工程”,第四章“ 防 水工程”,第五章“脚手架工程”,第六章“安装工程”。
五、本定额编制依据: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2015;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 -31(12) -2017; (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2013; (四)《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 -31 -2015; (五)201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六)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数据及资料;
(八)国家及各省、市有关的计价依据、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六、本定额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
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七、人工费确定: 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
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 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18 年市政工程市场人工工资水平。 八、关于材料: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 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消耗。 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 地点移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二)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三)凡定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 按当时当地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
(四)本定额部分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内。 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二)本定额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用量少,占 机械费比重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涵盖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本定额中的基价、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单价、机械单价均体现除税价和含税价,其中分子代表除税
价,分母代表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