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责任条款(最新)

发布时间:2018-07-02 07:15:22

停车场责任条款

尽管本保险主险条款第二部分除外责任第(三)条第1款有不同的规定,兹经双方同意,在适用本保险单及其批单下的其他各项承保条件、除外责任、免赔额约定及赔偿处理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

一、责任范围

在被保险人明示的营业时间内,因被保险人在提供停车管理服务时的过失,使得停放于被保险人管理的停车场地内并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机动车辆发生下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1. 机动车辆的损坏或损毁;

2. 固定车位的整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责任免除:

对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行为或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停放在依法设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停车位之外的车辆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车辆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四)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或被盗;

(五)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七)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入停车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八)无合法牌照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九)不服从被保险人管理所导致的车辆损失;

(十)受车上货物撞击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各类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十三)公众责任保险中规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一) 被保险人所管理之停车场建设及规划符合国家及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被保险人具有经营停车场业务的经营范围,并已获得开展停车管理服务所需之全部批准或许可。

(二) 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停车场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维持所管理停车场的良好秩序。

被保险人应保证将其对停车场的管理规章落实到位,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建筑结构、道路、设备、附属设施处于坚固、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立即予以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营业时间内,应保证有值守人员看护、管理停车场。

(四)停车场管理规章、服务方式、建筑结构、附属设施等变更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依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对因上述情况变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对上述变化未尽通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停车场内应一直张贴本公司认可的免责通知。

(六)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因被保险人原因造成本公司无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准确勘查及判断事故原因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七)停放的机动车遭受盗窃或故意破坏后,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向本公司提供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停车场额定车位数,如所提供的车位数少于停车场实际车位数,本公司按提供车位数与实际车位数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保险责任未约定之事宜,适用公众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

五、定义:

该条款中出现的概念应按照下列规定理解和解释:

固定车位:被保险人管理下的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并附有协议的出租车位或客户购买的车位,该车位仅供租赁协议或购买协议约定某固定车辆使用。

停车管理服务

指被保险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

停车场责任条款(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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