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9 02: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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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2006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以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还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具体方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管委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