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10-09 09: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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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 月日 篇二: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 传真:010-25327643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XX年5月12日至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XX年11月22日 附: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份 篇三:银行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住址:昆明市人民西路643号 联系电话: 被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 2.判令被告xx、xx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XX00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截止XX年08月13日的利息为元,罚息为元);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67139元; 4.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xx提供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xx于XX年5月14日共同向原告申请个人循环贷款,经原告审查授权循环贷款额度220万元,额度有效期5年,被告xx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并与被告xx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被告xx向原告贷款220万元;2.借款期限12个月,循环额度期限5年;3.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计收利息,利率上浮30%,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4.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原告有权解除该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5.被告xx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6.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导致 的律师费;7.双方还约定了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海辉支付了220万元的贷款。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仍未能引起重视,继续逾期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XX年8月14日 篇四: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XX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证据目录 以上起诉书请在正田法律公司的指导下操作填写,必要的时候请致电:156********咨询填写事宜。 正田法律公司址:http:// 旺旺号码:ideahelp 篇五:起诉状-银行案件 起 诉 状 原告:银行A 地址: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告一:B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 被告二:C自然人 女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三:D自然人 男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欠付利息34,元(计算至XX年1月29日,自XX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0,000元,以及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位于[ ]承租仓库内的高棉酸板,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综合授信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授信期限自XX年1月24日起至XX年1月23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XX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月26日起至XX年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并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 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 为确保被告一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价值为[ ]万元的吨高棉酸枝(红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XX年1月2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XX年1月24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苏盛永资产监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 ]监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原告监管质押物。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物。 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于XX年1月24日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XX年1月26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500万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XX年1月2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被告一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 ]人民法院 银行A XX年[ ]月[ ]日 篇六:借款纠纷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XX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X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XX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XX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发布时间:XX-10-6 12:06:18 借款纠纷起诉书 来源: 作者: 时间:XX/10/22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XX年9月11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年 月 日 摘要: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被告:王衍*,男,汉族,4 ... 话题页 中间左侧广告 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 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王衍*,男,汉族,45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贾太*,男,汉族,39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菜市场出租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 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 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种种借口推拖。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11月2日 借条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篇七:借款起诉状律师拟定版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手机: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总计人民币 元。 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因做生意为由,分2次向原告XX借款总共人民币X万元,第一次于XX年X月X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第二次于X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被告XX出具一份“借条”,并在借条上约定借款金额X万元,签字按指印,剩余X万元,被告XX口头承诺立即偿还,所有没有签订借条,原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XX将上述借款均支付到被告XX个人民生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有转账及聊天等材料为证。 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归还分期偿还,最迟日期是XX年4月20日,被告XX未能及时归还原告XX的,原告XX多次向被告XX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另 篇八:民事起诉状(银行) 民事起诉状 原告:××联社 法定代表人:××× 职务:理事长 被告:×××,男,汉族,19××年12月6日出生,家住××省××市××区××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19××年10月8日出生,家住××省××市××区××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利息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月××日,被告×××与原告××联社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万元,利率为月息×׉,期限2年,即自XX年××月××日起至XX年××月××日止。二被告于同日自愿以其所有的××区××路××号×幢×号的住宅×平方米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抵押物已在××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市房他证字第××号。 因被告未履行每年还款两次且每年还款金额不少于贷款本金的10%的义务,及自XX年××月××日开始拖欠利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借款、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有责任偿还原告××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联社 法定代表人:二0一×年××月二十六日 证据: 1、《个人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各1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3、借据1份。 4、《房屋他项权利证》1份。 篇九:借贷纠纷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赖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 被告:,男,汉族,1966年07月26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12月19日,被告因工地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XX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XX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取车款及现金共40000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XX年5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实前述的两笔借款,合计600000元(含车款),并承诺于XX年5月1日还清。XX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约定于XX年5月18日还清,并立下借条一份为证。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拒绝返还。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计息期限自XX年5月1日起,借款本金450000元的计息期限自XX年5月18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11月6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深圳市居住证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 (3)欠条及收条1份 借据2份 提交人:***** XX年11月6日 篇十: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上诉人: 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 月日 1篇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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