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02-09 05:49:42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书

【篇一:户口迁移申请书范例八个】

户口迁移: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二代证,如果没有办理就须同时在户籍办理办理)

2、二代证身份证相片2

3、如果是集体户口要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房产证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银行划帐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原来的户口本

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24

| 评论(6)

户口迁移申请

户口迁移申请书1

关于户口迁移的申请

xxxxxxx(主管部门):

xxxxx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写内容),现申请将位于xxxxx地的户口迁移至xxxx地,请批准。

特此申请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户口迁移申请书2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xx(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xxx,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xxxx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x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xxxx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xxx

户口迁移申请书3

你应该到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带到你现在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如果是你现在的派出所要你写申请书你就自己写一份就行了!!

落户申请

望批准为盼!

户口迁移申请书4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

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 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

户口迁移申请书5

****派出所:

本人*****岁,****村人,********日在贵辖区*********小区购买了***m2的住房一套,并于********日实际入住。根据**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村处的本人及妻子***和孩子***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号国***小区****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

户口迁移申请书6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xx(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xxx,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

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xxxx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x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xxxx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户口迁移申请书7

xx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xxxxxxxx号楼xx单元xxx户,为方便今后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迁入xxxxxx街道xx小区() xx号,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篇二:户口迁移申请书户口调动申请书】

项目名称:户口迁移申请

办理地址:大渡口区各派出所

办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入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后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入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入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入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非在职人员

,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7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11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19987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入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入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7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1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的,必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年老者身边无子女的,可自愿选择子女投靠入户,其中,离、退休人员投靠城镇户口子女,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应当准予入户。

申请在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入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均可办理迁移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簿、住房证明、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四、征地地区迁移入户规定

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地区有关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迁移入户及新生婴儿入户等,依照市政府、[1999]5355号令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规定

凡申请在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的,只允许六类户口,即: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释解教等人员入户。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

六、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人才集体户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内入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与单位、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签发同意入户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1)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2)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持《准迁证》到原籍所在派出

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城镇居民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七、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留学回国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入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证书;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及程序办理。

八、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九、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因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入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4)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毕业后到主城区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篇三:户口迁入申请书】

户口迁入申请书

xxxxxxxxx派出所:

本人xxx,女,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原户口所在地xxxxxxxxx镇,于xxxxxxx日在xxxxxx家园xx期购有住房一套,房号为xxxx单元xxxx号。为了生活方便,特申请将本人户口从原所在地迁入xxxxxxxxx家园xxxx单元xxxx号,请予以批准并办理为谢。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