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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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考辨

【内容提要】民主集中制之“集中”源自“集权”、“中央集权(”,最初的涵义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内拥有绝对权威,党的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和党员必须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共五大以后,随着民主集中制被写进党章,国共产党在自觉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集中”在具体化为“四个服从”的同时,还被赋予“集中正确意见”实行个人负责等涵义。区分不同领域中的“集中”是澄清民主集中制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中的模糊认识,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
【关词】民主集中制集中服从集中正确意见个人负责
民主集中制是近年来党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存在一些模糊的、争议性的问题①。这说明,无论我们将民主集中制视为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还是“民主的集中制”,都有必要弄清“民主”、“集中”等概念的涵义。为此,本文拟以文本为中心,通过梳理建党以来党的民主集中制文献中有关“集中”的阐述,力图厘清“集中”涵义的发展演变,祈望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所裨益并请专家指正。
民主集中制之“集中”是从“集权”、“中央集权”等概念演变而来的。在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学习、借鉴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将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党的组织

原则过程中,“集中”主要指的是中央组织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员必须服从党组织的指挥、听从党组织的命令。
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很多先进知识分子以为列宁的建党原则是“集权”“中央集权(②。在他们翻译、介绍列宁、布尔什维克党的文章中,“集权”“中央集权(指的是党的中央委员会执掌党内最高权力,党的各级组织、门和全体党员必须接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和指挥。如蔡和森在介绍布尔什维克时,就认为“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最高机关为中央委员会„„在十月革命前,党的方略是多方面的,无论报纸,议院,团体,以及各种运动绝对受中央委员会的指挥和监督,绝不准单独自由行动。”[1](P160同年11月,化名AI的作者认为俄国社会民主党之所以发生分裂,是因为在党的“二大”上,“列宁绝对的主张该党应采用中央集权制,组织中央掌权指示全体作用的机关,以取全体一致作革命的运动,行统一的计划„„”[2](P30
192012月,民主集中制的最早中译名——“民主主义的集中权”出现于《共产党》第二号,其中之“集中权”指“极大的军队必须召集起来,训练,置备军装,并指挥他。”[y](P2223《共产党》第三号刊登的《加入第三国际大会的条件》民主集中制则被翻译为“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即共产党必须“用最集中的形式组织起来,用刚强的军法管理,以及党派的执行部有极大的权力,能发绝对的命令,与得到有力分子的协力信从„„”[4](P32
正式建党后,党内始有阐述“集中”、“民主集中制”的一手文献。根据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5](P90。《决议案》提出的“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

原则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密系统”必须“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党员“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党员在言行上都是共产主义者;“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5](P91《决议案》表明,“集中”所要求的“服从”,这里主要指个人对组织的“服从”开始在党内萌芽。
19236月,施存统首次将“德谟克拉西的中央集权”简称为“民主的集中”,并将“集中”界定为“执行期间的绝对服从”,即服从“中央及各级执行委员会或组长”的指挥,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首次对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进行明确界定。施存统认为,我们之所以要求“在执行期间的绝对服从”,是因为革命运动犹如战争,必须组成强固的团体,必须赋予“指挥者极大的权力而受其命令”“我们应该赋予执行委员会以极大的权力,信任执行委员会,完全受执行委员会的指挥,使本团成为组织强固纪律严明的真正的革命团体。不然,我们如果还不觉悟,长此腐败下去,仍然各自为战,彼此不相统属,蔑视组织和纪律,那就不但不要说革命了,就是小小的问题或运动也是不能对付的”③。
针对一些同志的无政府主义倾向,施存统还第一次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命题:“大凡一个团体,都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纵使有时少数的意见有客观的强固的理由,若不为多数所赞同,也只得暂时牺牲自己的意见以从人,不能单独行动违背多数的公意——这是使一切团体行动可能的当然且必然的法则。”[6]
1924年初,“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现在中文文献中,并逐渐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专门用语。但一些文献在论及民主集中制时,实际上仍指“中央集权(”。如刘仁静认为在列宁创建的党中,“每个党员必须加入一个秘密的组织。他的党员都是绝对相信民主集中制的,不顾人家如何攻击彼为少数专制,

为牺牲个人的自由,但他只去模仿军队的组织。”[7](P394因此,“党员如士兵一样的,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命令。这党的党员完全献身社会主义,牺牲个人的任何自由及物质享乐。这党的党员参加到各种劳动群众中,听党的命令,宣传党的主张。每个党员还要加一个有危险的秘密组织。总之严密的组织与训练,致的,坚决的革命主张与革命意志,对劳动阶级的声气息息相通,对劳动者的活动无孔不入,这些是俄国共产党的特色。”[8]由此可知,“集中”是指“个个党员应当服从中央,——一个党像一队兵一个样:军官所下的号令没有不遵守的,全党通力合作,严密的分工,一致的进行„„”[9]19251月,青年团三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要“厉行民主集权制”,但主要内容却是如何“使全团‘集体化’”:“各级执行委员会都要有强健有力的组织,能够指挥工作,执行纪律。团员都要在团体纪律之下,从事实际工作,绝对禁止个人的行动。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须彼此消息灵通,关系密切,团体的行动,都要敏捷而一致。[10](P60
总之,在民主集中制被正式写进党章以前,一些共产党人在介绍、阐述党的组织原则时,很多人都认为列宁的建党原则是“集权”或“中央集权(”,即使已知是民主集中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中央集权(角度进行解读。在这些文献中,“集中”的涵义大致有:党应该建立从下至上的垂直组织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级领导机关拥有指挥党员的绝对权力,中央领导机关对下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拥有绝对权威;党组织应该像军队一样,党员必须听从党组织的命令,行党的决议。
中共五大将民主集中制写进党章,标志着民主集中制得到了全党认同。此后,

中国共产党开始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集中”所强调的组织权威逐渐被具体化为“四个服从”。
国民革命失败后,为了应对更加残酷的生存环境,反对党内“极端民主化”分散主义倾向,党在民主集中制建设过程中,尽管也曾强调党内民主建设,但从总体上看,加强“集中”,要求全党服从共产国际、上级机关的决议,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成为国民革命失败后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共六大党章,中国共产党与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秉承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有三条,其中第一条强调党内选举,第二条要求“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作定期的报告,都属于“民主”的内容。而第三条要求“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11](P470显然属于“集中”原则。同时召开的共青团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青年团章程》也规定,团的下级机关“应承认上级机关的决议,迅速的执行少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本团上级机关的决议,格遵守纪律。”[12](p162
针对国民革命失败后党内的“极端民主化”倾向,一些文献在阐述“集中”时,频繁地强调着“命令”和“服从”。例如1928年初,广东潮安县团委编印的《团员须知》以为“集权”就是“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指导,团员绝对服从团体的命令”[12](P7419285月,中央要求全党必须遵守“集中的原则”:“一切问题既经党部讨论决定任何同志只有服从决议执行工作,对于违反决议抗命不行的同志应严格执行纪律加以制裁。”[11](P20519287月,《中共顺直省委关于党务工作报告》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下级服从上级”命题。

报告指出,在实行党内民主的同时,“要严格的集中党的领导,使一切同志都在组织领导下积极活动,绝对的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而力矫改组以来极端民主化的倾向。”[13](P15819291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开除陈独秀等人党籍的决议案,更将“服从大会决议,服从指导机关的指导”视为民主集中制之最高原则。
为了强化党内的“服从”关系,一些党内文献还规定上级党组织有权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有权纠正下级组织的错误。根据中共六大党章,“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④中共五大通过的《团章》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共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认为在白色恐怖下实行党内民主应该是有条件的,因此,“最高机关的决议,下级机关应当无疑地执行。在必须的时候下级党部的要[]员与书记,上级党部可以指派。”[14](P217决议案在阐述“党内生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化”时,还提出“有指导的选举”命题,认为“在目前党的成分与环境中选举指导机关,更须有指导的选举,而上级党部指定的办法也还需要。”[14](P228至于将“集中”理解为上级机关纠正下级组织的错误的权力则始于中央给顺直省党组织的指示,针对国民革命失败后顺直省党组织内出现的“极端民主化”倾向,中央认为党内民主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决不能因此便忽略了党的集中制。党内的集中制就是党的高级指导机关可以而且应当纠正下级机关及群众的错误观念及办法(尽量的实行党内民主,但是绝不能忽略集中制的原则。”唯有如此,“党才能在秘密的环境之下进行工作”[15](P172-173
抗日战争时期,战争环境对“集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将“服从”具体化为“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16](P528

刘少奇更将“四个服从”视为民主集中制本身或民主集中制的唯一原则[17](P5059-60。王稼祥则认为党应当按“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所谓集中制原则就是“要有统一的党章,要有统一的党的纪律,要有统一的领导机关——即以党代表大会为首,而在各次党代表大会之间,则是以党中央为首,少数服从多数,各个别组织服从中央,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18]
当然,抗日战争时期从“服从”角度对“集中(”进行全面阐述的是李维汉。李维汉认为,“组织上的集中制,就是使党有集中的统一的领导,以保证党的活动的统一性和集中性。具体地说,集中制是指:“少数服从多数”“问题的讨论一经结束,多数人的意见一经被采纳而成为党的决定,少数人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无条件地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党员服从党的组织,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调动,为党积极工作”;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必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即使下级对上级决议有不同的意见,也只能要求上级重新审查或向高级机关控诉,而在上级或高级机关未曾决定有所改变以前,仍须无条件地执行”全党组织服从中央。“党把全部权力交给中央,由中央规定革命运动的方针,制定全国性的工作计划,分配全党的人力和财力,宣布成立或解散某个党的组织,而全体党员和全党的组织都须服从中央。[19]
如果多数、组织、上级、中央的决策是错误的,是不是也要服从呢?陈云曾指出,服从是无条件的,“组织、多数、上级、中央的决策正确时,自然要服从;如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怎么办?在行动上必须服从,同时应该按党章规定的权利,提出建议,或保留自己的意见。”[20](P110刘少奇在中共七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也指出,有些同志在执行“四个服从”时,“或者以同意决议、指示的正确性作为服从的条件,或者以人事上的能力之强弱、地位之高低、党龄之长短、文化程度之高低及以某些历史的恩怨与山头亲疏等关系,来作为服从的条

件。应该说:所有这些条件,都是不应该有的。[17](P466即党内的服从是无条件的。
随着全党对党内服从重要性的认识的统一,中共七大第一次将“四个服从”写进了党章。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此后,尽管“四个服从”的表述有所变化,却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部分与整体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民主集中制之“集中”的基本内涵⑤。
中共五大以后,原本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被应用到领导活动中,并成为指导党的领导活动的重要原则。为了满足领导活动对决策正确、执行高效的要求,民主集中制之“民主”被赋予了充分调动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等内涵。而“集中”则要求领导机关在积极、主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对党员群众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确保“集中正确意见”,实现正确领导;在正确决策作出后,要实行个人分工负责,以保证决策的高效实施。
在中共党内,毛泽东最早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到党的领导活动。192912月,毛泽东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一文中,提出要在党内“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21](P89其具体办法是,领导机关只有了解和把握基层情况,才能制定正确的指导路线;只有领导机关的政策和决议是正确的,遇事能“拿出办法”,才能“建立领导的中枢”,树立领导的权威;领导机关的重要决议一旦作出,就要尽可能通过活动分子会议、党员大会传达到党员群众中;

的下级机关、党员群众要“详尽讨论”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决定执行的方法[21](P89。毛泽东提出要“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主要不是为了解决党的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而是如何进行正确决策,如何形成领导权威,如何执行领导机关的决策等,涉及的是党的领导活动。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明确提出领导机关要对分散的群众意见进行分析、结、归纳,即通过“集中”实现正确的领导。毛泽东指出,“凡属于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22](P899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还将“中央和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同志”比喻成“房子”将群众意见比喻成“空气”要求大家做“政治房子”“政治工厂”要打开窗户让空气吹进来[23](P145既然是“房子”“工厂”其作用和功能显然是对“原料”——群众的意见进行加工,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即作出正确的决策。
刘少奇在中共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标志着民主集中制正式成为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24](P359此后,邓小平在中共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则明确将“集中”界定为“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邓小平强调“我们所谓总结和集中,并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这里必须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25](P2191962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第一次提出集中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一著名的命题。毛泽东指出,“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

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叫做集中统一。[26](P21
将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视为个人分工负责始于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国民革命失败前后,在批判陈独秀“家长制”过程中,五大通过的《组织活动问题决议案》第一次明确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27](P88。但是,集体领导在规避“家长制”的同时,却容易导致扯皮、拖沓,影响执行的效率。于是19281月,中央又要求“集体的指导仍须相当的分工”,“每一工作方针决定之后,各级最高机关分配某一负责同志督促下级党部或负某方面工作的同志执行,或即由某同志执行,他的行动与指导便是代表该最高机关。”[11](P81中共六大也提出“加强党的集体指导,实行分工的集体,形成无产阶级指导中坚的工作。”[11](P455-456长征到达陕北以后,党在苏区代表大会上强调“常委会应该是集体的工作。在严密的分工和个人负责制的基础上一切工作应经常委会集体的讨论与决定。[15](p489刘少奇在稍后召开的白区代表会议上则认为应该将民主集中制和个人负责结合起来,“民主集中制与个人负责制是必须同时采用的。重要问题应该民主决定,但工作的执行则应个人负责。”[24](P67
新中国建国以后,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成为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问题”[25](P229。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体现了“民主”,而“集中”则表现为个人分工负责。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巩固集体领导,这并不是为了降低个人的作用,相反,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正确的发挥,而集体领导,也必须同个人负责相结合。没有个人分工负责,我们就不可能进行任何复杂的工作,就将陷入无人负责的灾难中。[25](P234因此,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犹如民主集中制之民主与集中一样,“不

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结合的。”[28](P392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著名讲话中,也要求“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29](P341
通过上述简单梳理,我们发现民主集中制之“集中”来源于“集权”或“中央集权(”。原本强调的是党的中央机关,主要指中央委员会的权威,要求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各部门、党员要服从中央,听从中央的指挥。国民革命失败以后,“集中”的服从涵义被具体化为“四个服从”,在中共十七大党章中被表述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与此同时,随着民主集中制被运用到党的领导活动,成为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集中”的涵义还包括通过整理、分析、归纳群众意见,“集中”正确意见,形成正确决策,实现正确领导;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实行个人分工负责。从而保证党的领导不仅正确,而且高效。
民主集中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之所以存在模糊的、争议性的问题,与人们随意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混淆“集中”的不同涵义有一定的关系。其实,从民主集中制的发展演变来看,它原本是指“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仅仅涉及党的组织原则,其中的“集中”即是“中央集权(”。当它被引入党的领导活动后,才逐渐成为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才被赋予“集中正确意见”等涵义。但是我们今天在解读民主集中制时,总是笼而统之地以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

中的辩证统一,或者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其实,从组织原则角度,民主集中制之民主与集中并不存在辩证统一关系的,因为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对应的是专制,集中(集权对应的是分权、自治,民主与集中(集权并不对立,却可能统一,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建立在民主主义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度。但是从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角度,民主与集中(注意这里的集中就不是指集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所强调的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等命题才能成立。
另外,“集中”是否应该被理解为“集中正确意见”,我们认为从组织原则角度确实不应如此解读,但是从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视角,“集中”应该且必须是“集中正确意见”。因为作为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关注和强调的是党内的服从关系(集中必须建立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集中一旦形成,就要求全党的服从。即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是错误决策,选举的领导机关、领导人不称职,也必须通过民主的方法进行修正。但是,作为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则仅仅关注效率问题,它必然要求集中正确的意见,出正确的决策。
至于将民主集中制错误地理解为群众先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拍板,其实与领导活动中的“个人负责”制有关。从理论上看,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将民主与集中结合,避免了家长制和拖沓作风对效率的影响,是保证正确决策和执行高效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执行和决策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即执行过程中存在决策。由于实行个人负责,必然要求执行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否则他就难以真正执行。这样久而久之,执行者,特别是负主要责任和总体责任的执行者必将成为主要的、全盘的决策者。

总之,中共建党以后,在接受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发挥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25](P347既将它视为党的组织原则,又将其运用到党的领导活动中,使民主集中制成为党的组织原则、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但是,党的组织活动、领导活动并不完全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时,不同领域中的民主集中制、“集中”有所区别,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
注释:
①如在对民主集中制进行理论剖析时,一些学者认为民主和集中是矛盾统一体,彼此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但也有学者认为民主和集中并非对应概念,无所谓对立统一关系;更有学者对将民主集中制之“集中”理解为“集中正确意见”提出质疑,认为将群众路线、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引入民主集中制建设,模糊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初内涵,是民主集中制蜕变为专制集中制度的重要原因;在党建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则更倾向于将民主集中制解读为群众民主,领导集中,先征求群众意见后领导最后拍板,如此等等。详见:王贵秀:《民主集中制正误》,《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张明军:《保持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制度视角分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5期;北京党建研究基地课题组:《当前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详见拙文《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民主集中制”考》,《党的文献》2012年第1期。
②有学者认为“集权”、“中央集权”或“中央集权制”是民主集中制的同义词,其实不然。详见拙文《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的“民主集中制”考》,《党的文献》2012年第1期。
③存统:《本团的问题》,《先驱》第17号,第二版,1923510日。由于共产党、共青团同属共产主义组织,其组织原则都是民主集中制。因此,本文将共青团文献中关于民主集

中制的论述视为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
④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四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70页。值得注意的是,六大党章中这一“例外”规定,逐渐演变成党内“惯例”,并被历届党章继承,如七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八大党章则规定“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个别地方不能召开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时,可以由上级组织指定。十二大以后的各部党章也都有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等规定。
⑤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共七大党章中,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有四条,其中前两条为“选举原则”、“定期报告”原则,属于民主原则;后两条中第三条为“四个服从”,第四条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和无条件执行决议”,属于“集中原则”在中共八大党章中,“四个服从”被置于“基本条件”的第六条,即最后一条。而自十二大党章始,各部党章均将“四个服从”提升至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第一条,置于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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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8]毛泽东文集:第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9]邓小平文选:第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何益忠(1968-,男,历史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政治理论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上海200062)。


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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