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8-06-30 20:02:25
发布时间:2018-06-30 20:02:25
淮安市市级以上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产生的费用在新农合规定补偿范围内的补偿标准为:
1、在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机构就诊的报销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线以下不予补偿。
2、全市统一的住院补偿封顶线标准为12万元。
3、实行分段累计按比例补偿的方法,按住院病人发生的可报费用进行分段,补偿标准为:
(1)500元以上—10000元部分,补偿40%;
(2)10000以上—30000元部分,补偿50%;
(3)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
4、住院床位费补偿标准:按每日不超过30元/床位的标准计入可报费用进行补偿。
5、对于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新农合定点机构就诊的病人,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到本市外省级新农合定点机构就诊的病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6、对于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新农合定点机构就诊的病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段下降10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7、对于实行全市“一卡通”县区的病人,到本市内市级以上新农合定点机构就诊的病人,视同办理转诊手续,按标准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
8、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统一提高5%的比例进行补偿。
9、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省市新农合药物目录内中医药品统一提高5%比例进行补偿。
不予补偿项目范围
1、药品类:超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淮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一律不予补偿。
2、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住院病历工本费、陪客费、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特约上门服务费、申请特别医护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的手术(包括检查、治疗、药品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