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3-09-17 11:57:11
>>>>>>>>.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吉林高院民二庭>>>>>>>>2015-01-09审判研究>>>>审判研究>>>>>>>>阅读提示:吉林高院民二庭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包括八个方面,共计三十五个问答,全面系统梳理了商事审判实务中有关合同解除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合同解除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二庭对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答,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对象>>>>1>>>>.未生效合同能否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精选资料>>>>
>>>>>>>>.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2.当事人能否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总则未作规定,合同法买卖合同章予以明确。>>>>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买卖标的具有可分性的买卖合同可以部分解除。因此,在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