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发布时间:2011-10-07 23:31:55

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 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

  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

  二、法官助理职责的确定。

  “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细化分工。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性事务:

  庭前审查:(1)原、被告基本情况。(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4)双方争议焦点。(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

  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

  (1) 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

  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原则;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

  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年满二十周岁,身体健康;

  ()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有条件的试点法院新招法官助理一般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法院工作人员中符合本条第()()()()项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现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能。

  六、法官助理的管理

  ()法官助理由本院院长任免。

  ()试点法院应当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试点法院法官助理按照以下职级配备:

  1、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2、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3、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试点法院任命法官助理以及确定职级,应当在规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进行。

  ()对法官助理应当制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在全面听取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听取法官的意见。

  ()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比照法官执行。

  ()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试点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下进行。

  ()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又要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积极稳妥、逐步深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不可操之过急,影响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审判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刻理解试点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确保试点工作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审判工作不受影响。

  ()试点工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人大等单位的支持下进行。试点法院要将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进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和帮助。

  八、其他

  “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

  “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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