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资管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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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之资产管理业务解读
20184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资管新规对2017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本文通过对资管新规和征求意见稿进行比较,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界定
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资管新规中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界定的变化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界定,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差异: 1、资管新规在金融机构中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2、资管新规在金融机构的义务中增加了“诚实信用”; 3、资管新规增加了对业绩报酬的规定;
4、资管新规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适用问题。
三、资产管理业务解读 1、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范围
资管新规在金融机构中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使资管新规的适用更广;同时,在金融机构的义务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义务。

2、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收取业绩报酬
资管新规明确了,金融机构除收取固定管理费外,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同时,资管新规也对业绩报酬的收取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业绩报酬的结算需与产品一一对应,不同产品之间不能互相串用。
3、明确了资管新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适用
目前我国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的监管规则,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草拟,尚未正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资管新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的适用原则为,法律、行政法规优先适用,资管新规次之,其他规定最后适用。


0626资管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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